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0日至11月8日。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草案共9章77条,既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又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还坚持把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下来,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
民营经济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超过了5500万户。加强相关的立法保障有哪些重大意义?草案中还有哪些可以细化和完善的地方?民营经济促进法未来如何能够更好地落地?一系列问题备受各界关注。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内容相对完备的政策保障体系,各地区、多部门也密集跟进出台了相关配套举措。
“这些政策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法律相比,这些政策的制度效应相对有限,相关主体的预期依然偏弱。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仅仅或者主要依靠政策措施,很难加以根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撰文指出。
除相关政策文件外,我国近些年还发布了一批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在徐文鸣看来,这些立法主体多元,“法出多门”情况较为明显,综合保障效能还有待提升。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孙文凯在CMF中国宏观经济月度数据分析报告发布会上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定义民营经济,更有针对性。此外,其覆盖内容全面针对民营企业痛点,有保护、有促进、有规范,且强调法治与执行,凸显了中央在保护民营经济方面的决心。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逢其时。”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毛振华指出,它主要回应了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够的问题,这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现阶段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要坚守的策略,做到这一点需要全方位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包括意识形态和其他非经济方面的举措。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企业最好的长效定心丸,是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龙头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法律规范体系的宪法性法律。抓紧起草并尽快颁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是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是攸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和民心工程,也是民富国强、国泰民安的政治工程。
“法律就是社会契约,草案体现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体现了立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草案内容丰富,体系严密,聚焦问题措施精准,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增强民企活力,促进共同富裕,促进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所以,颁行民营经济促进法迫在眉睫,水到渠成。”刘俊海补充道。
对于草案具体内容,10月14日,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道,在市场准入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出台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作出规定,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在科技创新方面,草案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投资融资支持方面,草案着力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的推介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权利质押贷款等。
在规范经营方面,草案对民营经济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要求,将更好保障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在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对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规定。坚决遏制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
据胡卫列介绍,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司法部已经收到了1000多条意见和建议。
刘俊海指出,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还有进一步精雕细琢的空间。
就草案总则部分,刘俊海建议能够写进六项核心原则,即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和平等保护。这六条原则相辅相成、同频共振、良性互动,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四梁八柱”。
“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应提高可操作性。一是可诉性,民营企业可以按照条文去打官司。二是可裁性,法官和仲裁员可以按照条款去裁判案件。三是可执行性,执行法院可以按照条文,加上生效的传本文书去执行侵害民营企业的侵权人的财产。”刘俊海补充道。
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文科资深教授史晋川在CMF中国宏观经济月度数据分析报告发布会上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进一步明确界定民营经济概念、内涵和类型。明确界定民营经济涉及到立法中法律关系主体这一基本的问题。如果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不明确界定民营经济概念,就会使立法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影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效果。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界定民营经济时,应该把民营经济界定为国有经济和国有控股经济之外的所有经济组织。”史晋川说。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杨瑞龙指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关键要解决政策落地问题。需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打破民营经济发展中所谓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天花板”,等等。其中一个可选途径就是处理好国企与民企的关系,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必须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既不能国进民退,也不能民进国退,必须构建一个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的“国民共进”机制。
在杨瑞龙看来,目前有些地方、有些领域出现了国有经济挤压民营经济的现象。所以,未来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是推进国企国资的改革。
杨瑞龙建议,第一,推进国企分类改革,构建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的微观基础。民营经济发展不仅需要环境,而且需要空间。通过国企分类改革有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空间。第二,垄断行业的竞争性环节应该向民营资本公平开放。垄断环节应该保持国家独立经营,竞争性环节应该向市场开放。第三,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股份所有制改革。第四,完善市场采购制度,优化民营资本进入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落地,两个维度非常重要。”孙文凯指出,一是细化执行条例。目前很多条例是原则层面的,每个维度还需要更细化、更具体。比如清欠,需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正案尽快出台。二是激励能力建设。让地方政府有动力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好的地方,中央如何在资金上加大激励,可以完善类似经济考核的锦标赛制度。同时,加强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