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 守党纪】防止违规谋取人事利益

企业   2024-11-07 17:32   广西  


公司自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来,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断提升。广大党员干部要继续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切实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


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分两款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款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19年11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2020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国务院2014年4月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搞说情打招呼、批条子,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学术称号评选中搞圈子评审、人情交换等,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制度规定,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防止违规谋取人事利益。


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本款规定的“弄虚作假”,是指以虚构、谎报、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人事利益的行为。对实施本款规定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编辑:张娇

来源: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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