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内部调查谈话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其他   2024-05-07 17:07   北京  

前言

笔者非法律专业人士,为研究探索本课题,根据本人以往多年工作经验,笔者在参考ASIS POA教材调查理论和ACFE舞弊调查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咨询了相关行业前辈和朋友的意见,查阅了部分国内调查取证证据认定、非法拘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关于批复谈话录音的代表性案例,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为便于描述,后文对上述法律依次简称《刑法》、《刑诉法》、《民诉法》、《民诉法适用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由于法律问题博大精深,笔者时间精力有限,收集到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条款相对有限,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对其他公司和案例是否适应,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公司内部调查人员在开展面谈时,特别是在寻求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的谈话时,可能会使公司和调查人员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开展面谈之前,调查人员必须了解他们的行为的后果,这要求调查人员提前咨询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了解这些法律问题是否会限制或影响将要进行的谈话的方式。然而,由于员工的权利因不同案件和不同司法管辖区而不同,调查人员应始终就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公司在当地的法律顾问。

根据ACFE舞弊调查理论,在多数情况下,与人谈话调查询问相关事宜,不需要法律授权,只要在调查过程中不侵犯个人的权利,一般来说,谈话不需要专门许可,但是,如果面谈者说明自己是调查人员,有些司法管辖区则需要取得许可。

面谈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非法监禁,二是话术技巧,三是访谈录音。

一、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在我国涉嫌犯罪,《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了非法拘禁的刑事处罚措施,《刑诉法》规定了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SIS POA调查教材相关章节介绍了在美国进行调查必须考虑的法律问题有两个原因:(1)保护公司免于承担责任;(2)确保在案件提交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审理时能够得出适当的结论。其他法律考虑因素包括基于非法拘禁等因素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某些情况下是刑事申诉)的可能性。

根据ACFE舞弊调查理论,非法拘禁是指一个人在未经同意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另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在与员工面谈时,如果面谈者锁住面谈的房间,站在出口前或禁止嫌疑人离开,受访者就可以提出非法拘禁的指控。因此实施面谈者需要特别留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受访者可以自由离开面谈地点,在谈话过程中如果调查人员明示或暗示受访者不能自由离开,会为非法拘禁的指控创造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过去涉嫌非法拘禁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传销组织非法扣留各种被骗进组织的人员,例如债主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追讨债务。公司安保人员怀疑外包人员盗窃了公司财务,在无确凿证据、对方拒不承认要求离开的情况下,未报警处理而是以各种理解阻止对方离开现场。超市工作人员把拿了东西没付钱就要离开的人拦住关在房间进行审问等等。这些做法都可能涉嫌非法拘禁,作为专业的面谈人员,我们应避免采取非法的方式处理类似事件。

二、话术技巧

根据ACFE舞弊调查理论,在面谈中使用话术技巧获取信息是通常被允许的,但是如果涉及欺骗性话术,建议舞弊面谈人员在进行此类活动前,应咨询律师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除了使用武力或威胁,可以通过任何合法的方式获取信息。面谈人员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无辜者认罪的骗术手段,或在承诺宽大处理或保密方面使用骗术手段通常都是不恰当的,为了获得金钱或商业利益采取类似手段也是不可接受的。在我国,《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舞弊调查人员务必须厘清获取信息程序和方法的合法性,了解此种方式获取的信息是否可以被司法机关采纳作为证据。切记避免采取非法的方式获取信息,让自己和公司面临指控的风险,或因调查方式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使公司和个人遭受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在士气、声誉、经济、职业前景以及各方面的损失。

三、访谈录音

哪些情况下私自录音属于非法?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但广东珠海的一则民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两次提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采信了当事方提供的一段私自录音,判决结果最终“逆转”。《民诉法适用解释》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受访时说。一般而言,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一是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还有一点,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根据ACFE舞弊调查理论,在某些情况下,对面谈进行录音可能是违法的,有些司法管辖区限制雇主在调查期间对员工面谈进行录音的权限,事实上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只有在谈话各方所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对面谈进行录音。因此在决定是否对面谈进行录音时,调查人员应该始终咨询律师专业意见。如果当地法律允许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谈话进行录音,可以考虑秘密地对采访进行录音。隐蔽录音提供了准确记录、不干扰流程的面谈。如果在隐蔽录音时,被谈话人询问是否正在录音,不要撒谎,告诉对方进行准确的录音符合被问者的最佳利益,并且在录音完成后可以给他一份拷贝。

总之,调查人员在与受访者的谈话中,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及时咨询司法管辖区当地律师了解与调查谈话相关的法律问题,确保谈话对象隐私和受访者权利不受侵犯,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调查谈话,严禁在调查和谈话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避免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始终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方式开展调查和谈话,以期取得良好的谈话效果。对于可能涉及员工违法犯罪的案件,除了咨询公司法务或律师,在适当的情况下,还需要联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例如人力资源部、员工经理、监察和审计委员会(如适用)进行必要的沟通配合,在掌握一定的线索和证据后,考虑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彰显公司对职务违法罪犯的零容忍态度。

因笔者知识有限,时间仓促,难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本人内容谨供参考,如对本文有任何疑问与建议,欢迎随时联系交流。

笔者简介:

Bruce Li, CPP, CFE, MBA。Bruce于2002年底从部队退役,至今拥有20年以上Corporate SecuritySafety和调查管理工作经验。曾服务于某国驻华大使馆、GE医疗、EricssonAirbnbAmazon等公司,先后在RCJCICBREJLLPinkerton为重要客户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安保安防咨询服务。2017年取得CPP认证20244取得CFE注册舞弊审查认证。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MBA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如有工作机会,欢迎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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