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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取公主岭市消防救援大队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可知是10号楼楼外西南处、**室阳台外下方堆放的杂物起火引发的此次火灾,但就起火杂物的堆放者,上述二部门均未能明确。虽周某称,起火杂物的堆放者为沈某等人,但沈某等人对此予以否认,称在2019年4月份之前确实在起火点处堆放过杂物,但已经按照物业的要求对堆放的杂物进行了清理并清理干净,自此之后再未在起火点堆放过杂物,某物业对于沈某的上述辩称予以认同,并称在事故发生前对小区内进行检查时,沈某堆放的杂物已经被清理干净、之后何人在起火点再次堆放的杂物不清楚。
原告虽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但根据现有证据仍无法认定、起火杂物的堆放者为沈某。因此周某要求沈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就本案中某物业而言,其毕竟并非故意且直接的行为致使周某权利受损、即某物业自身的过错不足以造成本案的全部的损失,换言之、某物业应对其自身的过错或过失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此次火灾起火原因(直接责任主体)不明,起火杂物堆放者无法确定的现实情况,结合某物业的过错程度,故法院酌定某物业对于周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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