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文摘   2024-12-19 18:18   云南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

整理:岭北山人


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消息,关于执行一次性使用鼻胃管等9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发光集采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江西牵头肾功心肌酶类联盟带量采购联盟:
福建:肾功集采:6月28日开始执行!
江西:肾功集采:7月1日开始执行!
内蒙古:肾功集采:联盟省份7月1日执行
山西:山西:肾功集采7月20日开始执行!
河北:河北: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广西:广西: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青海:青海: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宁夏:宁夏: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河南:河南、四川: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四川:河南、四川: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甘肃:甘肃: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陕西:陕西: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辽宁:辽宁: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重庆:重庆: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湖北:湖北: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安徽:发光、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湖南:湖南: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西藏:西藏:发光、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安徽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联盟带量采购
河南:9月10日开始执行,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河北:9月25日开始执行,河北: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广西:9月26日开始执行,广西: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甘肃:9月30日开始执行,甘肃: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陕西:9月30日开始执行,陕西: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辽宁:11月10日开始执行,辽宁: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四川:10月20日开始执行,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湖北:10月31日开始执行,湖北: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江西:11月1日开始执行,江西: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安徽:11月11日开始执行,安徽: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福建:11月26日开始执行,福建: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湖南:12月21日开始执行,湖南: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贵州:12月27日开始执行,贵州: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西藏:2025年1月1日执行,西藏:发光、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际联盟无针连接件等6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9-HC2024-1)》和《2023 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IVDLM—2023—01)》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按照自治区工作安排,现将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产品范围:一次性使用鼻胃管、一次性使用鼻胃肠管、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袋、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基于PCR方法学的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分型检测试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化学发光法)、性激素六项检测试剂(化学发光法)、传染病八项检测试剂(酶联免疫法和化学发光法)、糖代谢两项检测试剂(化学发光法)

二、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零时

三、采购周期
本次一次性使用鼻胃管等9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2年。

四、工作内容
(一)办理数字证书。本次一次性使用鼻胃管等9类医用耗材集采项目使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已办理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CA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企业需按流程申请办理(附件1)。
(二)选定配送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在系统内已完成注册认证的可直接勾选,未在系统内注册认证的,中选企业需将配送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导入带量配送关系模块,导入后相关配送企业进行注册认证。
(三)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2024年12月25日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及时建立配送关系
(四)签订电子协议。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耗材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已签订过相关协议且协议责任主体无变化的无需重复签订。
(五)开立医疗机构耗材结算账簿。各盟市医保部门核实参与一次性使用鼻胃管等9类医用耗材集采项目的医疗机构是否已开立耗材结算账簿;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汇总未开立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医疗机构法人证复印件,通过OA报送开立医疗机构耗材结算账簿的申请至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批量办理。
(六)报送收款账户信息。2024年12月31日前,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维护配送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操作步骤参照《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附件2)。
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已参与其他执行直接结算的药品耗材配送工作并报送过收款账户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采购入库。医疗机构对所采购耗材产品应当按照购销三方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耗材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耗材配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作为产品质量、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三方协议,供应不稳定、到货率低、不签订购销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供货、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况纳入信用评级。
(三)货款结算。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次月底前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盟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对不按时配送的企业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配送或中选资格等措施,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上下协同,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7213
账户信息:0471-4938206。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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