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文摘   2024-12-27 08:08   浙江  

来源:宁夏自治区医保局

整理:岭北山人


12月26日,宁夏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消息,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发光集采2025年1月3日开始执行。这是明确实施的第18个省份。


江西牵头肾功心肌酶类联盟带量采购联盟:
福建:肾功集采:6月28日开始执行!
江西:肾功集采:7月1日开始执行!
内蒙古:肾功集采:联盟省份7月1日执行
山西:山西:肾功集采7月20日开始执行!
河北:河北: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广西:广西: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青海:青海: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宁夏:宁夏: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河南:河南、四川: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四川:河南、四川: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甘肃:甘肃: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陕西:陕西: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辽宁:辽宁: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重庆:重庆: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湖北:湖北: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安徽:发光、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湖南:湖南: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海南:海南:三批试剂集采同时执行
西藏:西藏:发光、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安徽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联盟带量采购

河南:9月10日开始执行,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河北:9月25日开始执行,河北: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广西:9月26日开始执行,广西: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甘肃:9月30日开始执行,甘肃: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陕西:9月30日开始执行,陕西: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辽宁:11月10日开始执行,辽宁: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四川:10月20日开始执行,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湖北:10月31日开始执行,湖北: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江西:11月1日开始执行,江西: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安徽:11月11日开始执行,安徽: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福建:11月26日开始执行,福建: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海南:12月10日开始执行,海南:三批试剂集采同时执行

湖南:12月21日开始执行,湖南:肾功、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贵州:12月27日开始执行,贵州: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西藏:2025年1月1日执行,西藏:发光、肾功集采开始执行
内蒙古:2025年1月1日执行,内蒙古: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山西:2025年1月20日执行,山西:发光集采开始执行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IVDLM—2023—01)》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已填报体外诊断试剂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

安徽省牵头的二十五省(区、兵团)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

全区自2025年1月3日起执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的意向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意向采购量和上一年度该中选产品的实际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四、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要畅通挂网采购渠道,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有关信息维护、备货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数据维护等工作,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并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通过采购平台做好中选产品网采工作,主动畅通采购、进院和使用等环节,提高院内备货、使用、盘库、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量统计工作,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承担中选产品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医保部门充分发挥支付、结算的杠杆调节作用,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五)加强监测和监管。五市医保局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等情况开展监测、督导和通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采政策,规范采购流程,及时确认入库。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违反招标采购规章制度、未按采购合同供应保障的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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