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兼职”做不得!

政务   2024-11-26 17:46   湖北  


近日,荆州公安海事处执法人员接收到智管平台风险预警信息:辖区某航运公司机务主管在“平源**”轮上违规兼职。海事执法人员立即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船员管理等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初步核查。

在初步核实船员任职资历、船舶进出港报告人员信息等情况后,荆州公安海事处联合荆州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查阅了公司岸基人员报备表、聘用合同等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问询,查实了李某某确实存在违规兼职的违法事实。

联合检查组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向公司宣传了有关规定,言明了岸基人员配备的重要性以及违规兼职的危害性。面对有理有据的事实,公司及有关人员认识到了错误,积极进行了整改,并接受了处理。



安全提示

岸基人员违规兼职行为导致公司岸基管理缺位,无法为船舶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和保障,存在较大的安全与防污染隐患;加之当前信息化高度发展,对该类违法行为的风险预警灵敏度更高、覆盖面更广、取证更及时。因此,提醒各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朋友切勿存在侥幸心理,祸患来时悔已迟!

国内法规对航运公司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任职资历、配备数量等均有明确要求,并对兼职行为明令禁止。

相关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船舶管理业务的,应当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所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温馨提示:

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兼职行为是法规明令禁止,是海事管理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对照法规条款,对于航运公司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兼职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荆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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