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拟在长江海事局所属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登记的新建船舶。
二、适用业务
辖区航运公司所有的新建船舶,船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名称预留、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许可、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核发、船舶文书签注、船舶防污文书签注等业务。
三、服务举措
新建船舶开航前需办理的海事政务事项集成办理。申请新建船舶开航海事政务事项“集成办”服务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按照“集成办”事项清单的内容,选择其中两项或多项,一次性提交相应的海事政务事项的申请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实行并联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新建船舶开航海事政务事项“集成办”服务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申请“集成办”服务程序或一般办理程序。
(二)长江海事局评定的C级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公司不得申请新建船舶开航前海事政务事项“集成办”政务服务。
(三)办理期间,如因船舶所有人补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明等材料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船舶交易(本船籍港)海事政务事项“集成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对象
发生交易后拟在长江海事局所属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登记的船舶。
二、适用业务
辖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发生所有权变动且船舶登记机关保持不变,申请办理的船舶注销登记、船舶制式无线电台和识别码注销、船舶名称预留、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制式无线电台和识别码申请、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业务。
三、服务举措
船舶注销与新登记并联办理。申请船舶交易(本船籍港)海事政务事项“集成办”服务的,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同时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船舶登记机关预审申请材料后并联受理,同步办理船舶注销与新登记业务。
四、相关要求
(一)船舶交易(本船籍港)海事政务事项“集成办”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申请“集成办”服务程序或一般登记程序。
(二)长江海事局评定的C级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公司和船舶,以及尚未办结海事行政处罚、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安检滞留未解除的船舶,不得申请船舶交易(本船籍港)海事政务事项“集成办”服务。
(三)办理期间,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且船舶检验机构无需变更的,新船舶所有人承诺在领取船舶所有权证书后及时变更船舶检验证书相关信息(船舶所有人名称)的,新船舶所有人须按承诺补正后,可直接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并在领取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补交新的船舶检验证书。
长江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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