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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股东最关注的一个变化可能就是再也不能躺在“无限”的认缴出资期限上睡大觉了,新公司法将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设定为5年,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紧随发文明确:“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这也就意味着,存量的公司也需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为5年,对于一些注册资本较大且股东暂时没有资金实力完成实缴出资的公司,减资可能就成了最优选项。
新公司法的颁布,增加了形式减资,即公司在亏损状态下减资的相关规定,这个是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博弈平衡的一个结果,也是对2018年公司法颁布到现在对公司资本部分问题的修正。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减资流程的操作要求更加规范,更加透明也更加注重保护各方权益,可以说是公司法技术层面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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