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张某丽分别被处罚款572000元和31460元。
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仙游县旷宇大厦-A地块(1#、2#楼)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仙游县旷宇大厦-A地块(1#、2#楼)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工程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仅住宅部分有投入使用,商业部分及地下部分未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某丽。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仙游县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7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涉事主管人员张某丽处人民币314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