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的风险意识与共赢思维

文摘   职场   2024-07-29 20:20   广东  

让我有冲动写这篇文章的原因,是我在最近工作中遇到的一份《补充协议》。

在我方与客户协商协议条款的阶段,我方收到一份客户要求签署的《补充协议》。打开看完全文后,我不由得感慨:这份补充协议从法律角度写得实在太过完美,以至于我想都不用想就回复了三个字:不能签。

这并不矛盾,单纯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这是一份无可挑剔的协议,其中约定:对于我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对方有权予以调查。调查过程中我方无条件配合对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调查结果以对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对方经调查核实我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我方必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同时我方需要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不仅涵盖直接损失,还包括利润减少、商誉损害等间接损失。我方需进一步同意,对方不仅可以对正在进行的交易,同时也可以对已经完成的交易启动调查,并有权从任何应付我方的费用中直接抵扣违约赔偿,我方明确同意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如此强势的条款,即使不用律师都知道这种协议签了就是个大坑。我甚至不明白,对方法务苦心孤诣写出如此完美的一份协议,到底能达到什么目的呢?

签署合同背后的共赢思维‍‍‍‍‍‍‍‍‍‍‍‍‍‍‍‍

作为律师,把条款写得完整一些当然无可厚非。但,完整不代表让相对方“没有活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的共赢,而交易也意味着双方利益在某种程度而言的等价交换。如果一方利用交易中的强势地位要求对方必须签署如此不平等的协议才能开展合作,交易可能告吹。即使不告吹,可能也要掂量掂量,这么没有风险意识的合作伙伴,公司真的能放心合作吗?

有些时候我们的确会看到一些强势的合同或条款。但,制定强势合同的一方,往往是在实际中更容易吃亏的一方(这一点是听薛兆丰的经济学课时受到的启发)。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虽然强势,那是因为用人单位无法时刻监控员工,员工想要摸鱼其实有很多办法。在劳资关系中,员工是在实操中更有灵活性的一方,加之劳动法的倾斜保护理念,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强势一些,利益天平就会倾斜。再举一个例子,品牌方对加盟商的要求其实是很苛刻的,这是因为加盟商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品牌方的商业价值,因此品牌方对加盟商提出更多的要求,以保障自身的品牌价值,合同条款的背后同样也是利益的平衡。假如在商业中分毫利益不让,那大概率很难做成生意了。因此,无论是哪一方的法务,审合同时都要抱着“共赢”的心态才能帮助公司达成目标。

看透合同背后的真正风险‍‍‍

然而法务并不是对所有的风险都视而不见。在审合同的过程中,能够辨别把握哪些风险以及如何把握风险,才是实力的表现。

刚开始入行当律师,我们时常对一个条款,甚至对其中的几个句子、几个词语甚至几个字锱铢必较,生怕自己的错漏导致客户的损失。后来转型当法务,慢慢得,在法务岗位工作时间久了以后,审的合同多了,开始懂得对一些风险抓大放小。一方面是因为合同工作量大,有时候几千一万的非标采购合同可能也有十几页纸,法务要适当调整精力和资源的分配。另一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后,对商业中的一些风险可以形成快速的初步判断,知道有哪些风险是可以在法务这边消化的了。

就以违约金条款来说吧,违约金到底怎么定是商业实践中很容易发生摩擦的点。每个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很难一概而论。但学过民法的法律人都知道,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也不代表不能主张资金占用的损失;即使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仍然可能在诉讼中被调低。我的观点是,实无必要将违约金定得过分高。一方面不利于商业谈判,双方可能在这个细节上讨价还价影响业务开展的节奏;另一方面,商业实践中双方走到收取违约金的这一步,意味着合作关系已经近乎完全破裂,此时还需要考虑诉讼成本的成本问题(诉讼费可能随着违约金水涨船高,且请求的违约金未必能得到法院全部的支持)。不如从一开始就定个恰当的违约金,让合作的双方感受到被尊重。什么样的违约金是恰当的?既要相对公平合理,符合双方谈判地位,同时又有“略施薄惩”意味(确保违约金发生它的作用),还要能被法院接受,这其实是一件颇有考究的事情。

改合同的时候,除了字斟句酌的考量以外,有功力的法务还应当跳出合同的框架,思考交易本身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法律的,可能是商业的,也可能是财务的,还可能是税务的……把这些风险方方面面思考清楚以后,再通过文字分解到合同条款中设计成防御性的条款,可比写一份“完美但不落地”的合同,有技术含量得多。

温馨提示:

虽然本文针对的是法务,但商业律师也有异曲同工之处,可作为参考。

希望本文能够给你一些有益的思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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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理田上草
一个红圈律师的法务转型之路,偶尔闲聊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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