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教授:当事人交纳的律师费不应被追缴

职场   2024-09-06 08:0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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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远见
作者|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据说在一些涉黑涉恶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办案机关竟然以律师费是犯罪所得的脏款为由,向律师本人或者律师事务所追缴律师费。这颇有点“中国特色”的味道,闻后颇感滑稽和荒唐。一个连律师费都会被追缴的社会,还配得上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口号吗?干脆“杀光所有的律师”或者取消被追诉人辩护权这一更为根本的措施。理性观之,当事人交纳的律师费是万万不能被追缴的,理由如下:

一、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属于基本人权范畴。

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可见,辩护权属于一种宪法性权利。它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和核心。如果一个人面临追诉时无钱聘请律师,国家免费提供一位法律援助律师给予其帮助,这是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没有律师的参与和帮助,何谈“有效辩护”?又何谈“平等武装”和“武器平等”?据说,在一些涉黑案件中,不少“黑老大”因所有财产均被查封、扣押和冻结,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涉黑案件均是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其没有律师辩护,而其他被追诉人有律师辩护,那么该“黑老大”在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境地,程序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这就是为什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可以为没有律师辩护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原因所在。

二、律师取得辩护费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不应被追及。

律师收取费用乃其付出劳动所得,由当事人及其家属支付“对价”实为公平之举。律师并无义务也无能力调查该律师费的来源是否正当合法,他(她)不会关心该笔款项是贪污受贿所得还是敲诈勒索疑惑非法经营所得。律师收取费用乃天经地义,是对其付出的回报。如果让律师查清了款项的合法来源再收取,我想大多数律师会“望而却步”。因为查证本身就需要时间的投入和精力的耗费,属于一种“无意义”的劳动。为了减轻律师们的负担,省却其不必要的麻烦,推定律师收费是善意取得的,对款项的来源也推定为合法,才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保护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如果不按“善意取得”对待,那么律师们会担心自己的收入日后被追缴,付出的劳动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他(她)哪里有动力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整个社会和整个司法。

三、域外涉案财产保全中均保留被追诉人委托律师的费用。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规定:合理法律费用等,可不签发限制令。该法有关民事没收中也有类似规定。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4条规定,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不应被扣押。《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4)款规定:“对《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不得追索的财产,不得进行扣押。”“不得追索的财产”包括律师费在内。《德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之所以域外国家都会保留权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在于委托律师协助和帮助的权利,是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该权利不因被追诉人涉案而被克减。我国办案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时,可否借鉴域外规定,为被追诉人保留委托律师的费用,让他们请得起律师,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是否得到落实的问题。既然,律师费应予保留而不被财产保全,也就不存在随后的所谓“犯罪所得”而被追缴问题。

四、律师费应达到有效辩护标准

不可否认,付费与否和付费多寡与辩护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律师法律服务是一个市场化领域,律师服务价格在政府指导下主要受双方协商议定的影响,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为辅。较高的律师费可能获得更为有效的辩护。因此,有效辩护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较高的律师收费。既然我们倡导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那么就应允许其支付较高的律师费用。为什么“占坑式辩护”多被非议,很大程度上就是“免费的通常并不是优质的”。因此,那种以律师收费高出基本费用为由进行追缴,其实是公权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是权力滥用的体现。

五、律师本位而非国家本位。

我国《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个人本位优于国家本位。权利本位是现代化和法治社会的标志。同理,在涉及律师费问题上,也应确立律师本位。因此,律师费的保护应优于国家追缴和没收。

如果我们希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辩护制度不是“摆设”,就不应将律师费作为“犯罪所得”而予以追缴。否则,广大律师将生活在朝不保夕的恐惧之中,工作的动力将大大减弱。司法不能科加律师太多的义务,否则会有更多的律师退出这个行业,律师事业的“兴旺发达”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在刑事司法领域,律师是防范冤假错案不可或缺的力量,“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是辩护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如果我们不希望看到冤假错案发生,就应当善待律师,保障律师的执业尊严和执业权利,就不应将已经付出劳动的“回报”再巧立名目追缴没收,也应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道理很简单: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没有律师的崛起和律师地位的提升,就不可能有“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中国的到来!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不应是“雷声大雨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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