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 聚众斗殴罪
5.17.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7.1.1 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7.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7.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7.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三次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5.17.2.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7.4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不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17.5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7.5.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17.5.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4)曾因暴力性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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