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一法一案
重庆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2 年版)第一部分前置要求中“依法设置与执业”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某卫健委依法查明案涉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给他人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上述行为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决定予以案涉单位没收违法所得 30000 元,并处罚款210000元。
二、有法可依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不得出租医疗执业许可证可以有效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出租许可证不仅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更可能因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达标,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健康。严禁出租行为,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是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权益不受侵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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