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现就试点开展香港籍船员到船籍港为深圳的船舶上任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海员雇佣登记簿”的香港籍船员,经任职前评估,可申请换发除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以外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取得限定在船籍港为“深圳”或“中国前海”的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二、在船籍港为“深圳”或“中国前海”的海船上任职的香港籍船员应熟悉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中文沟通能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具体评估发证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籍船员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申请评估发证。
四、本试点工作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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