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2条裁判要旨

文摘   2024-11-23 07:0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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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典型案例圈
1.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无法举证证明已通知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庭审中自认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并未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劳动者。其是通过拨打劳动者的手机告知劳动者双方自2014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对该主张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双方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应为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日。
案例文号:【(2018)云31民终566号】
2.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向劳动者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和仲裁时效起算点?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虽主张其作出开除被劳动者的决定,但并无证据证实其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故用人单位主张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于作出开除决定之日解除并主张以此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此外按照用人单位工资(绩效)的发放时间规律即每月的25日前后,并结合劳动者在2017年5月25日前后除收到正常工资外仍未收到用人单位发放的业绩提成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的事实,认定2017年5月25日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并以此计算仲裁时效。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255号】
3.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也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劳动者待岗期间的工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工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其管理制度为由,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未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延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因劳动者确实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故按照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至解除之日。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4454号】
4.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加付赔偿金,是否能予支持?
【裁判要旨】
由于劳动者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其也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给予其经济补偿的处理决定及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理决定的证据,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在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行使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权。
案例文号:【(2015)云高民申字第236号】
5.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又未领取报酬,在双方“互不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要旨】
自2009年起劳动者未再从事销售工作,用人单位亦未支付劳动报酬,但双方均未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若认为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并未向劳动者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且一直还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直至2017年。故可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劳动者处于待岗状态。
根据劳动者提交《昆明市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备案表)》显示:“解除/终止原因为双方协商。”而用人单位并未能提交证明其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且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据,故用人单位虚构双方协商解除事实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例文号:【(2018)云01民终6131号】
6.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9月24日解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才应履行上述义务。但依据上述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义务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7102号】
7.涉及飞行员的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和体检健康档案等行业档案的转移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
该问题涉及对民航管理部门有关飞行员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文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保障民航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下,应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作出的书面答复即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进行处理。根据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等关系。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于用人单位应办理档案转移有明确规定,飞行人员档案材料相比普通劳动者具有特殊性,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等手续的办理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在新的工作岗位就业等事宜,是能否再就业的必要条件。故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为劳动者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该事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7102号】
8.用人单位与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返还向案外第三方企业支付的有偿流动费、机型改装费等费用?
【裁判要旨】
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6年提出辞职,违反双方签订的《飞行员服务意向协议书》第四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约定,劳动者应按该协议书第四条第三款约定支付用人单位有偿流动费及机型改装费。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2776号】
9.飞行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约束?
【裁判要旨】
五部委《意见》关于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进行接洽。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规范飞行人员的流动、保障行业经营的管理性规定,并不能因此认为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且也无法律规定飞行人员这类职业不在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范围内,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与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5045号】
10.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按照服务期限逐年递增,能否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在取得相应资格起逐年按5%递增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不相符,法院对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逐年递增的约定不予采纳。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5045号】
11.劳动者离岗后对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及代缴的社保费,用人单位能否主张返还?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岗后仍向其发放工资及代缴社保等费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所获工资及社保等费用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劳动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返还离岗以后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最终以返还之日实际发放和代缴的金额为准)。
【(2019)云01民终5045号】
12.劳动者提交了案外第三方公司的《不能入职证明》,能否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其造成损害的事实,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来说,劳动者提交的《不能入职证明》,出具者为案外第三方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证明的经办人均未签字,也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故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9)云01民终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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