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单方终止不续签,法院:违法,支付2N!(附最高法意见)

文摘   2024-11-22 07: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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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劳动法库
凌未风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天山公司,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工作岗位为人力总监。

2021年7月1日,集团将凌未风从天山公司调到昆仑公司工作,为此,天山公司、昆仑公司、凌未风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主体由天山公司更变为昆仑公司,原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包括司龄等)不变,按原约定执行。

2023年6月26日,凌未风向昆仑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7月12日,昆仑公司回复“凌未风,昨天集团领导这边评估,集团岗位也不考虑调动人员,继续空缺着,所以您这边公司决定还是按合同到期不续约方式协商补偿处理......补偿协议我明天也带过去。”

2023年7月13日,昆仑公司通过邮件向凌未风发出通知,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7月17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为由,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凌未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972元/月。

凌未风于2023年7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9680元。

2023年11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5804元。

凌未风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2N)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问题。

凌未风入职天下集团属下企业天山公司后,已与天山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非因凌未风个人原因,天下集团将凌未风调到其属下昆仑公司工作,此次工作调整,属于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任命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整,故凌未风与天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至昆仑公司。

凌未风向昆仑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昆仑公司应当与凌未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昆仑公司没有与凌未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属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向某燕平支付赔偿金。

凌未风于2016年7月18月入职,于2023年7月25日终止劳动关系,工作年限7年零8天,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972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69580元(17972元/月×7.5个月×2倍)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昆仑公司支付凌未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6958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昆仑公司终止与凌未风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凌未风与昆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天山公司已经连续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于2023年7月17日届满前,凌未风已向昆仑公司明确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昆仑公司亦没有证据证实凌未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则其依法应与凌未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昆仑公司却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实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昆仑公司向凌未风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凌未风在天山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昆仑公司的工作年限。凌未风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天山公司工作,实际工作至2023年7月25日,一审法院认定凌未风的工作为7年零8天,并据此按7.5个月核算涉案赔偿金,并无不当。昆仑公司认为凌未风的工作年限为7年,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粤01民终13897号(当事人系化名)
附:最高人民法院答疑意见:
2024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在官网刊载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其中问题二对此进行了答疑。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
问题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

答疑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支付劳动者的第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计薪日计算。此类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 刘心羽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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