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8种分类及实务要点

文摘   2024-11-27 07: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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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8种。
一、当事人陈述
1.签署保证书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签署保证书或者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定。
2.证明力
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即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才能定案。

二、书证
利用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合同书、票据、提单、车票、发票、书面遗嘱、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
1.最佳证据规则
2.公文书证规则
3.文书提出命令
申请条件
原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
申请主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申请时间和方式: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处理方式
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三、物证
1.利用物的外在特征如形状、质量、痕迹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损坏的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物证本身不具备任何思想内容。
2.【区分】书证VS物证
书证是利用内涵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利用外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
手表:证明案发时间——表上的时间——书证;证明损伤程度—表的外形——物证。
照片:证明合同的记载——内容——书证;证明物的外形——物理特性——物证。
四、视听资料
1.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存储信息,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表现形式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雷达扫描资料、红外线技术、X光片等。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区别
(1)相同点:都是以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2)不同点:是否利用高科技手段;是否能够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设备。
3.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除外。有疑点(有剪辑可能、不清晰等)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五、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电子数据优先
在某些情况下,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有一定的交叉,因此,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及书证的主要区别
载体不同,易篡改性程序不同,传输方式不同。
4.最佳证据规则的扩张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六、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且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志。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能正确表达意思,可以做证人。
(1)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作证,但是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民诉中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单位不能成为刑诉中的证人。
2.回避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3.出庭程序
(1)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2)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4.证人出庭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即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5.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1)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在刑诉中没有误工损失的补助)
(2)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或优先的证明力,而是与其他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须依法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1.鉴定的启动
(1)当事人申请鉴定: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2)法院依职权启动: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条件。
2.鉴定人的选定方式
鉴定人要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且具有可替代性,故适用回避制度。
3.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鉴定人的权利: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的义务: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出庭义务。
4.鉴定人出庭义务的强化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必须出庭。
(2)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5.重新鉴定
当事人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法定瑕疵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2)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其他情形。
法定瑕疵以外的缺陷,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的方式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6.鉴定人承诺书制度
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7.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计算和承担
(1)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2)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8.需要退还鉴定费用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当事人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且经法院同意的;(2)故意做虚假鉴定的;(3)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
9.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1)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能够成为专家辅助人的条件是具备专门知识,而不要求具有鉴定人资质。
(3)依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不适用回避制度,不要求其处于公正、中立地位,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谁申请、谁承担)。
(4)法院对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进行询问。经法庭允许当事人也可以对其进行询问,与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八、勘验笔录
1.勘验的启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2.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
3.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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