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只发律师执业干货的公众号“律坛”,关注并分享此文可以免费领取121份民事起诉状模板!“律坛”可以免费帮助律师或律所发布招聘或求职信息!发布请添加商务合作微信。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5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11.23-11.26)01.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24-18-2-202-010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1)最高法民申558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1.26【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02.指导性案例231号: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2024-18-2-227-001 / 民事 /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最高法民申481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1.26【裁判要点】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参与救助的船舶应当被视为独立的救助方。在救助船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其依照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与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险船舶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03.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24-18-2-202-011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2)最高法民再1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1.26【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对装载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未作批注,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但是,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应当依据其签发提单时是否具备观察货物表面状况的客观条件,以及所作判断是否符合通常标准进行综合考量。04.指导性案例233号: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2024-18-2-193-003 / 民事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鄂民终1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6【裁判要点】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05.指导性案例234号: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2024-18-2-450-001 / 民事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广州海事法院 / 2021.04.02 / (2021)粤72民特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26【裁判要点】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无论该船舶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均不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06.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2024-18-2-462-005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上海海事法院 / 2022.03.17 / (2018)沪72协外认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26【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如果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且该国没有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先例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07.指导性案例236号: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2024-18-2-193-004 / 民事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宁波海事法院 / 2024.02.07 / (2023)浙72民初31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26【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08.蔡某等人诉某村合作社、瑞安某置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对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进行的诉讼,社员个人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2024-07-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1)浙民终185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审案件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社员的利益,对全体社员均有约束力。在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参加的诉讼中,社员个人不属于诉讼中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09.蔡某珠诉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妇女不因离异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24-07-2-044-004 / 民事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赣0404民初243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权,不因离异而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10.某集团公司诉张家口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含义相同但形式有一定区别的知名系列商标的近似认定,应重点审查使用行为是否会从整体上造成混淆误认2024-09-2-159-014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7.11.16 / (2017)京73民终20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1.对于商标权人注册的含义相同但形式有一定区别的系列商标,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该系列商标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其核定的字形、图案及商品范围,还应当重点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从整体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企业字号等,使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主张在先使用的一方对其使用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3.存在一定历史渊源的合作方,在退出合作之后应当平等有序的参与市场竞争,对原合作对象使用的商标、字号等进行合理避让。对于未合理避让的,应当依法认定其故意侵害他人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11.惠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适用于补充合同约定的事项2024-10-2-445-003 / 民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2)粤13民特22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主债务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其后针对主债务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主债务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亦不能独立存在。主债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补充协议,除非该补充协议对主债务合同的仲裁条款进行了明确的变更或者排除适用。12.某物业公司诉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费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所约定的每期物业费支付时间分别确定起算2024-07-2-121-001 / 民事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3)晋05民终15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债权原因,经常发生重复给付的债务。欠交的多期物业费应当认定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每期物业费的给付具有独立性,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每期物业费的交纳时间进行确定。13.卞某贝诉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一方以对方未告知房屋承重墙拆除情况等足以影响交易等重要信 息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规则2024-07-2-091-002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2.25 / (2023)沪0113民初2522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房屋拆除承重墙对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都有影响,属于在房屋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4.孟某诉某采油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2024-11-2-377-001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7 / (2022)鲁01民终426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侵权人请求减轻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15.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清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碳汇认购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适用2024-11-2-466-001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9 / (2022)浙01民初638 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存在“原位同质”直接修复可能时,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对于难以采取直接修复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请,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