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示范文本)

文摘   2024-11-25 07:0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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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

 (   )城止强执通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中止执行的情形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执行             日作出的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文书名称、文号及简要内容)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机关将依法恢复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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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制作指南


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中止强制执行时制作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和理由。

三、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四、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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