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
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如:红外热像仪检测、电缆绝缘检测、外观检查等。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