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规范,供参考!

百科   2024-10-25 07:30   上海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规定、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安全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盐城市范围内消防控制室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DB32/T 4444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2/T 4696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消防控制室 fire control center

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信号,联动控制自动消防设施的专门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4.1.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 低于 B1 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4.1.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1.4 消防控制室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控制室标牌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见附录 A,建筑物 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易于观察辨识、引导灭火救援人员快速进入消防控制室的导向标识。

4.1.5 消防控制室的面积应满足基本功能需求。

4.1.6 消防控制室不应作为其他用途。当与微型消防站、治安监控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 与其他使用区域进行功能区分,保持间隔。

4.1.7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 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设备、操作按钮应有统一、清晰、固定、耐磨的标 识。

4.1.8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固定直拨外线电话;配备消防设备用房、管道井、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通道门锁钥匙,风机复位扳手、室外消火栓扳手,防火卷帘按钮盒钥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复 位钥匙、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 全工作帽、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4.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备用照明的供 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要求。

4.1.10 消防控制室应按要求配备灭火设施和器材,与微型消防站合用的应根据扑救初期火灾需要, 配备满足需求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消防斧等 装备器材。

4.1.11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或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且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措施。

4.1.12 消防控制室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4.1.13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档案柜用于存放消防档案,当与其他档案合放时应分类进行标注。消防 控制室人员信息、维保信息公示应符合附录 B、附录 C。

4.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

4.2.1 基本功能

4.2.1.1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 市消防设施联网监控系统传输信息的功能。

4.2.1.2 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应 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 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4.2.1.3 消防设备组成系统时,各设备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
4.2.1.4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要求。4.2.2 控制和显示功能

4.2.2.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 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4.2.2.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消防系统及设备的名称、位置和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 联动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 防电源监控器的动态信息。

4.2.2.3 消防控制室应显示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 雾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防炮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 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电梯、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等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能实现手动、自动控制。控制功能应符合 GB 25506、GB 50116 的规定要 求。

4.2.2.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不应安装其他无关软件。4.2.3 信息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日常检查信息的记录、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的记录及管理,应符合GB 25506的规定要求。

4.2.4 信息传输

应符合GB 25506、GB 50440、GB 50116的规定要求。

4.3 多产权、合用场所消防控制室管理

4.3.1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场所,消防控制室应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使用单位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

4.3.2 同一建筑物(群)涉及不同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时,应明确消防 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或书面)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4.3.3 同一建筑物(群)涉及不同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 时,应明确每个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宜委托一个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或书面)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建立可靠、便捷的信息传达联络机制。

4.3.4 居民住宅区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统一管理人)具体负责。

5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方 向宜为消防设施监控操作)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消 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人员,应持有中级(四级)以上等级的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职业方向宜为消防设施监控操作)。


6 消防安全职责

6.1 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职责

6.1.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本单位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消 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控制室设施的配置及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业 务素质及人员数量满足正常工作的要求。

6.1.2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控制室设施的正常运行。

6.1.3 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6.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6.2.1 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

6.2.2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规定和各项操作规程,熟悉和掌握建筑消防设施工作 原理和操作流程,准确操作各种消防设备。

6.2.3 值班人员应监视消防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状态。

6.2.4 发现火灾报警信号,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火灾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处置,不得直接复位。

6.2.5 发现误报警、故障等情况,值班人员应采取正确措施迅速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立即向设 备维护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移交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6.2.6 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核对值班记录和消防控制器运行记录,交接值班工具, 并签字确认。

6.2.7 值班人员应协助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测试工作。

6.3 值班要求

6.3.1 消防控制室应按照 DB32/T 4444 的规定加强值班值守和日常管理。

6.3.2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并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

6.3.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在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如实 记录相关内容。值班期间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异常运行情况,每 2 小时记录一次设备 的运行情况,认真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

6.3.4 消防控制室当值人员不得作为单位微型消防站的当日应急处置和战备力量,不得从事值班以 外的其他工作。

6.3.5 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值班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6.3.6 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应确保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6.3.7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能实时掌握消防储水设施、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消防设施及相关 设备的电气控制柜开关的工作状态等信息,发现消防设施工作状态不正常应立即报告消防控制室安 全责任人,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 充足,确保消防泵进、出水管阀门、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处于常开 状态,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的电气控制柜开关处于自动控 制位置。

6.3.8 严禁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的任何消防设施设备。

6.3.9 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信号核查等指令及时应答。

6.4 火警处置要求

6.4.1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 置的火警信息,通过电台、电话等快捷通讯方式立即调动报警点位就近巡视、值班等人员到场查看, 以最快方式确认火情。

6.4.2 确认为火灾信号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6.4.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应急程序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6.4.4 火警处置后,应将设备复位、各系统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记录火警处置过程。


7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7.1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 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值班、巡查、监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以确保消防设施的稳定运行。

7.2 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施工、检测等有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专业维 保合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存档备查。

7.3 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集中维保,按照规定比例对消防设 施设备进行抽查测试,记录并存档抽查测试结果,确保年内所有设施设备至少抽查测试一遍。

7.4 定期巡查、集中维保及值班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设施设备故障,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单位应 当立即通知消防维保单位等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 排除后应进行相应的功能试验并经消防控制室安全责任人确认,维修情况应做好记录。

7.5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符合 GB 25201 和 DB32/T 4696 的要求。

7.6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 有效措施。系统停用时间超过 24h 的,还应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 常运行状态。

7.7 当同一建筑物(群)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单位承担时,消防控制室的维护保 养,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检查和测试,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 负责。

7.8 维保单位对消防控制室的检查应符合 DB32/T 4696 第 7.2.1 条的规定。


8 档案管理

8.1 单位应确定消防控制室档案信息记录维护和保管人员,负责档案的建立、更新和完善。按年度 对消防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并统一保管、集中存档。

8.2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a)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 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图纸,以及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 书、系统操作规程等文件资料;

b)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c)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d)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e)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f)    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g)    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等;

h)    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 期保存和归档。

8.3 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给水、供电及消防设施工程的图纸、消防产品资料、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等原始技 术资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书长期保存;

b)    维保工程消防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年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原始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处理反馈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 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度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报告》等记录的保 存期不应少于 6 年;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等台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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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李
消防知识的分享和传播者;志在为提高个人、组织、团体或企业等的消防管理专业水平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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