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发布!

财富   2024-07-22 00:02   广东  


整体方向与二十大保持一致,但细节变化较多,主要关注四个方面。

1、关注点①:市场与政府

《决定》全文中,仍然保留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二十大报告保持一致,资源配置仍然要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等市场化方式来完成,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从《公报》中被删掉,本身也代表了导向的微调,意味着政府的监管、调控、引导职能将边际强化,确保市场不走偏。

关于民营经济,《决定》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制度公平,二是放开准入门槛。前者致力于打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对民企信心提振的意义更大。后者一方面与打破部分国企垄断相结合,降低整体成本、提升整体效率;另一方面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放开重大项目和重要资源的准入,技术突破仍然要依靠民企。

关于国有经济,《决定》的重点一是明确“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公共服务、应急、公益”的定位;二是做优做大做强,核算国有经济增加值;三是优化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传统垄断行业,垄断更有效率则垄断,竞争更有效率则竞争。

2、关注点②:要素配置改革

1)要素配置的改革方向:一是更加统一化,打破地方保护;二是更加市场化,“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但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引导要素由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

2)户籍:一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服务要与户籍人口拉平,二是农民进城落户也可享受农村土地相关权益(解决农民“落户即失地”的后顾之忧),三是自愿退出农村土地可能会有比留地更高的补偿(“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3)土地:“地随人走”的模式在《决定》中被正式提出(“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结合户籍的改革方案,推断大致思路可能如下:初期先提高常住城市的农民所能享受的公共服务并保留土地权益,再引导其有偿退出农村土地并释放建设用地指标,最后建立市场化机制使得用地指标向人口流入地区转移。而人口会随着产业的发展而流动,进而可以保证优势地区获得更多土地要素(“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

4)数据:数据要素确权被《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

3、关注点③:财税体制改革

依托政府信用获取的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202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提出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而本次《决定》则是“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比此前多了“政府信用”,预计对城投的管理将进一步加强、规范。

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比较明确,中央增加事权、减少财权(“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目前共享税主要是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减少事权、增加财权。明确提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和下划地方,但并未提到是否扩大范围;部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也将下沉至地方。

专项债的支持范围、资本金领域规模比例还将进一步扩大。

明确提到“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代表了对地方政府考核机制的一种边际转变。

4、关注点④:房地产

房地产的改革思路与此前基本一致,并未出现新的方向性变化,仍然是“租售并举”+“保障覆盖刚需、市场覆盖改善”的房地产新发展模式。

《决定》明确将限购、普宅认定等地产调控权限下放至城市层级。

关于房地产税,本次《决定》的要求是“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相比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更加温和,房地产税预计仍以温和推进为主,征收时点目前难以确定,取决于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

5、其他:

1)基建相关:“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 ”“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 ”。

2)公共事业价格:“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3)个人破产:“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4)制造业:“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 。”

5)科教人才:“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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