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82—84)
文摘
2024-11-22 15:53
江苏
为什么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
《决定》指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这是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增进人民福祉、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健全相应社保制度很有必要。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等就业方式。2023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在2亿人左右。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农业户口人员。2023年,全国农民工2.9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7亿人。新就业形态人员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人员达8400万人。我国已进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阶段,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涌现开辟了就业市场新空间,拓展了劳动者就业增收新途径,激发了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新动能,在保就业、稳就业、扩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健全相应社保制度,是确保国家社保制度有效覆盖的需要,也是通过稳定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第二,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的,难以有效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是以传统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设计的,滞后于就业形态新发展,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灵活化、复杂化、多样化的用工形式。依据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仲裁、审判实践,劳动者权利保障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就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方式灵活、就业门槛低容量大、工作任务自主多元、主要用工方式依靠平台,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界定和规范。加之平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采取加盟、代理、承揽等方式拉长用工链条,或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商事主体来规避劳动关系,导致这些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不足、劳动权益保障有盲区,劳动者的风险不能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有效化解。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就是要及时有效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第三,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要抓紧研究制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落实完善各项支持和保护政策措施。要提高社保政策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要引导企业完善行业公约和行业标准,加强自律、依法用工,自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用工和权益保障责任。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强对企业用工方式的监督和合法性审查,对不合理用工现象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使其覆盖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要大力实施劳动权益保障专项行动,从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平台规则算法等方面补齐权益保障短板,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如何理解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决定》提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这是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着眼于破解房地产发展难题和防范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我国现行房地产发展模式是在20世纪90年代住房短缺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形成的。针对城镇住房严重短缺的实际,通过改革住房分配制度,出台土地、财税、金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我国实现了从福利分房到主要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大转变,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住房供应规模快速增加,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幅增长,人民居住条件显著改善,住房“有没有”问题基本解决。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建设,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房地产市场快速扩张时期,也存在一些资金过度向房地产集中,部分房企“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等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住房发展的主要矛盾已从总量短缺转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供给不足,商品房交易结构中二手房占比提高、存量市场权重加大,城市间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分化。从供给结构看,保障性住房供给相对不足,大城市房价高,新市民、青年人住房负担较重。从居民需求看,总体上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对提升居住品质的愿望更为强烈。从经营方式看,“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模式存在风险隐患,亟须转型。从服务经济发展看,房地产对宏观经济的贡献方式从增量拉动为主转向存量带动为主,房地产业作为服务业的特征更加明显。这些都需要改变现行房地产发展模式,建立新的发展模式。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总体思路是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需求为重点,按照政府保基本、市场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原则,深化供给结构、经营方式、调控政策、监管机制等改革,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一是优化和完善供应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占住房总量的比例,提升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品质及适配性,更好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推进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加强智能科技应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二是转变运营方式。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力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预售门槛。引导房地产企业逐步形成适度杠杆比例、合理负债水平和正常周转速度的发展机制。三是完善调控政策。完善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体制机制。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加强住房与土地、金融资源联动,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保持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大起大落。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四是强化安全监管。从我国存量房屋规模大,一些房屋建成时间长、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际出发,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等制度,形成房屋安全长效机制。
为什么要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决定》指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医疗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群众看病就医保健康复的核心内容,与群众关系最直接,群众感受最具体。医保是指医疗保障制度及其保障水平,医保基金是群众看病就医的“保命钱”,也是医疗服务和医药产品的重要筹资来源。医药是指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相关产品,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服务的质量安全、能力水平,国家对医药产品实施严格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并鼓励创新,增加优质医药产品供给。“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主要有以下3点考量。第一,“三医”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医疗在服务人民群众生老病死、看病就医等方面发挥着主体作用,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医保一头连着人民群众这个“需方”,通过发挥保障功能,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另一头连着医疗和医药这两个“供方”,既可通过支付方式和价格政策等,调节医疗服务供给、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动医院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又可通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降低医药产品价格,发挥杠杆作用。高质量、高效率的医药产品生产供应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必需的技术手段和物资保障,同时也从医保等支付方获得合理补偿,实现产业健康发展。医疗、医保、医药共同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提高卫生事业发展水平,需要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同向发力,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第二,“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能够进一步惠民利民,更好解决民生难题。医疗卫生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领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希望获得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希望获得更全覆盖、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希望获得创新先进的医药产品。只有大力推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才能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加直接地惠及民生。第三,“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有利于促进医药领域全链条各环节治理,纠治不正之风。受多种因素影响,医药卫生领域还存在一些危及人民群众利益、有损公益性和群众健康权益的现象和问题。其中,既有医疗服务环节中的大处方、滥检查、过度用药等问题,损害群众健康、浪费卫生资源;也有医保领域中的欺诈骗保行为,严重威胁医保基金安全;更有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问题,如“带金销售”、层层加价、虚列成本等。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连结多个利益主体,贯穿“三医”多个环节。治理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标本兼治,全链条加强监管,综合采用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手段,强化“三医”部门联动,加强纪法衔接和行刑衔接,对侵害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惩处。“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能够实现上述目的,对治理不正之风、树立行业新风起到积极作用,发挥显著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