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伍里川
“案发后,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并掩埋。张某则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两人已涉嫌犯罪。这意味着,两人将承担刑责。”
据12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警情通报,“4岁男童遭恶犬咬伤”事件有了处理结果:郭某、张某二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12月21日下午,陕西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4岁男孩川川在玩耍时,遭遇两条恶犬撕咬。两条狗系郭某饲养,但他未加管束,导致两条狗窜出惹祸。可见,这一事件的源头是犬只主人养狗不负责。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值得深入剖析。其细节引人关注:案发后,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并掩埋。张某则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两人已涉嫌犯罪。这意味着,两人将承担刑责。
警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是明晰的。这两人,一个是胆大妄为,销毁证据;一个是散漫大条,出具伪证。这就亲手改写了事件的性质。这样的结果令人愤恨,也令人慨叹。但凡有一点点法律常识、一点点对于生命的敬畏,这种事都干不出来。未知这样的结果能否让两人幡然悔悟,但可以肯定的是,严厉的惩治将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犬只主人一旦因自我任性导致他人生命权益受损,就难逃法律责任的追究。现实中,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2024年12月17日,江西赣州一公园内四条大型犬撕咬母女俩,后两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1月,河北邯郸峰峰矿区警方通报“男孩疑被犬攻击致死”案进展,涉案犬主人范某被刑事拘留,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以最严态度处置此类事件,发出这样的启示:对此类行为依法严惩,对责任人“问刑”,提高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成本,震慑某些没有底线、不知畏惧的犬只主人。这种局面,有助于引导养狗人士规范养狗、尊重他人生命。
养狗当然是合法权利,但养狗须担责,这也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依然有不少犬只主人漠视他人生命权益,放任犬只无绳、无嘴套“流窜”,加深群众惊惧心理。伴随着这种行为,是“我家狗不咬人”“小狗性情温顺”迷之自信和侥幸心理。
对此,不仅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还要在社会治理层面升级、加码,为群众人身安全筑牢篱笆。一方面,应该加强教育引导,要求犬只主人做出承诺:必须承担应有责任和义务,做到文明养狗;另一方面,对于不守规矩者,可以考虑“一票否决”,永久取消其养狗资格。
应该看到,一些犬只主人在违规之后,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及早、主动加以防范,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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