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福州日报
近日,长乐法院对某小区业委会原主任陈某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301元退还该业委会。
一起来了解事件经过。
长乐法院查明,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间,陈某利用担任长乐城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关于租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的租金及电费合同,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该公司支付给业委会的租金、电费共计人民币8785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向业委会归还钱款人民币78557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近年来小区业委会逐渐兴起,成为了小区中必不可少的机构,其作为民间自治组织,职责主要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执行机构而并非权力机构。
然而,近几年却频频出现业委会成员利用业主赋予的职权以权谋私,侵占、挪用、窃取小区的共有财产的事件。
例如本案中的陈某,作为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本该为小区公众服务,却在经手、管理公共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最终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
业委会不是法外之地,越是自治组织越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加强业委会内部管理,保证业主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责,是每个业委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有关人员“有权”不可任性。(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文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