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姓名王某1,性别男,年龄36岁,出生日期1987年 月 日,身份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工作单位湖北某律师事务所,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11月19日10时许,中海物业公司法律顾问王某1与中海物业项目经理王某2商议后,王某2安排物业工作人员王某3随王某1前往蔡甸街高湖社区党群服务驿站,破坏存放在该处的中建锦绣文城业主投票表决是否解聘中海物业公司选票。
当日12时20分许,王某1、王某3二人待王某2断开高湖社区党群服务驿站周边监控电源后潜入该处二楼,王某3用王某1事先购买的剪刀将存放在该处的四个选票箱撬开,将选举箱内的选票放入王某1事先准备好的背包,随后二人离开现场。
后王某1驾车将选票带至蔡甸街文兴路104省道路口一空心水泥涵管内将选票烧毁,导致锦绣文城小区业主大会的表决工作不能如期正常进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报警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综上,王某1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1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武汉市蔡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04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