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七旬老人入住养老院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离开养老院,不幸摔伤送医治疗后最终死亡。其四名子女将该养老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养老机构赔偿老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30余万元。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养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相关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以防止他们遭受伤害或者损失。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回到这起案件,原告(受害者家属)指控养老机构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亲人受到了伤害。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养老机构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且事故的发生是出于不可抗力,因此养老机构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法律环境的变动和趋势:
1.安全保障义务的明晰化:法院在审理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时,更加注重对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标准的界定。这有助于明确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具体责任,为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导。
2.对不可抗力的考量: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了事故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这反映了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情况的合理考量,以避免责任的不当扩大。这也提示养老机构在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并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3.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并没有因为原告是受害者家属就盲目地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合理的判断。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法律教育和普及:养老行业应加强法律教育和普及工作,使从业者和社会大众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如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1年2月,王某的四名子女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养老机构签订了《老人入寓护养协议书》,约定养老机构为养护人员提供整理房间、打扫清洁、请医拿药等服务,王某的护理等级为半护级,且养护人外出须请假,并征得工作人员的同意,若擅自外出或请假外出到时不归者、失踪或在途中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养老机构均不负责。王某入住时身体、精神状况均正常,能自主行走。2021年6月5日晚21时许,王某在公寓大门未上锁且大门口无其他值班人员时自行离开公寓,在路边摔倒后送医抢救。王某住院期间,自行从床挡缝隙中下床时摔伤导致病情加重,最终死亡。
依据案情,机构与长者的多名子女签订了入住协议,我们多次陈述过入住协议的重要性,因其是明确合约双方全县责任最为重要的证据。与多人签订协议,会在管理上出现混乱和不变的情况,增加机构的管理成本和难度;尤其是当意外发生时,每位子女自身的诉求和意见都需要逐一的去协商调解,更为棘手的是很多情况下他们之间也难以达成一个共同的处理方案。所以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各机构负责人在收住多子女长者的情况下,应当只与其中唯一的代表签署协议,如能拿到长者子女的授权或代理委托书则更好。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是判定养老机构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养老机构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本案中,双方对于外出的管理以及未经许可外出所导致的意外提前进行了书面约定。事实上,长者自身的身体状况是满足独立外出能力要求的。但机构门卫的管理确实存在着明显漏洞,这也成为了家属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老人入寓护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某华作为身体、精神状况均正常并能够自主行走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摔倒,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在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24小时值班制度时存在疏忽,致使王某华走出养老公寓大门摔倒,因此被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但24小时值班并不代表限制被护养人员外出,王某华也非双方协议约定的需要工作人员陪同外出的特护人员,其外出也不必然导致摔倒受伤的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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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先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和自愿的,因此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接下来明确王某华是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属于行为能力责任人,这意味着即便入住机构,长者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没有按约定请假的情况下擅自外出,责任人应该预见到可能的后果并自行承担责任。机构虽未能履行24小时值班制度,然而针对非限制护养人员并不意味着机构有权利限制其的自由进出,也无需在长者外出时进行陪同。特别是正常的外出行为与摔伤的后果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才做出了机构无责的判定。虽然报道中后续未再提及,但长者在医院坠床意外的发生与最终的死亡应当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与导致入院的摔伤与长者离院的关系完全不同。
如果此案例发生在护理级别较高、失智以及约定需要由家属陪同出入的养员身上,则机构大概率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再次强调,由于内部长者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较弱,且护理级别繁多,日常管理中任何小的漏洞极有可能对某类群体造成极大的伤害!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到养老机构安度晚年。但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态各异,养老机构无法统一适用相同的标准。因此针对个体差异并征得家属同意,养老机构会制定不同的养护方案。个性化的养护方案不仅能保证老年人得到生活上的照料,也能保障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养护方案中已明确约定外出需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形下,不应苛责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监护。老年人擅自离开养老场所,已属违反约定。对于老年人擅自离开养老机构摔倒死亡后果的发生,养老机构难以预料、难以制止,而且养护机构工作人员在发现后积极的开展寻找工作,并积极协助老人送往医院后的救助事宜,更是体现了养老机构认真负责的态度。养老机构属于服务行业而非强制机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的健康、舒适、安全有赖于各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共同配合才能得以实现。该案的判决保障了养老机构的权利,明晰了义务边界,为养老机构更好的履职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入住能力评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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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老龄化的客观事实,从业人员需要提升专业素养,加强服务管理等多方面来满足市场的需求。基于我们团队近年来在多地实施的等级评定和相关辅导工作,遗憾地看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大多数从业人员依旧沿袭着传统的服务思维。尤其是最为基础的入住能力评估,能够落实的机构也占比不高。养老机构入住能力评估是养老行业区别于其他最为核心的工作流程,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了解长者的身体状况:通过评估,养老机构可以全面了解长者的身体状况,包括健康状况、行动能力、特殊疾病等,从而为长者提供更为精准的服务。
2.确定长者的护理需求:评估能够帮助养老机构确定长者的护理需求,如日常照护、康复训练等,为制定个性化的照护计划提供依据。
3.预防意外发生:通过评估,养老机构可以预见长者在生活、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4.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结果可以为养老机构的资源分配提供参考,如床位、护理人员、医疗设备等,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5.提高服务质量:科学的入住能力评估是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基础。基于评估结果,养老机构可以为长者提供更为贴心、专业的服务,提高长者的满意度。
6.维护长者权益:准确的评估能确保长者得到应有的服务和权益保障,避免因评估不准确而导致的服务不足或过度服务的情况。
7.提升管理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化的评估体系,养老机构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并为长护险的实施统一护理等级。
8.增强与家属的沟通:评估结果可以为养老机构与家属的沟通提供共同语言,增强彼此的理解和信任。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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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发展,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为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得到优质、安全的服务,养老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与家属的沟通合作等。此外,对于老年人自身和家属来说,了解养老机构的职责和服务范围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与养老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养老服务不仅仅是机构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期望为老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舒适、有尊严的生活环境。
(新闻内容来自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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