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执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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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2004年5月24日 卫政法发[2004]16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泸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二
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4月7日 卫政法发[2005]13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5]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剖腹探查手术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在患者病情紧急,危及生命安全,且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现场没有执业医师,会诊医师不能及时到达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在乡村级医疗机构中实施剖腹探查手术。
此复。
三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12月26日 卫政法发[2006]497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四
卫生部关于外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10月13日 卫医政函[2009]463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外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B超诊断报告的请示》(湘卫报(200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外科专业”与“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是临床类别医师的两个执业范围。执业范围仅为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可以使用B超观察病情,但不能出具B超诊断报告。
此复。
五
卫生部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29日 卫医政函[2008]557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心血管内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的请示》(湘卫报(2008]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范围为内科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
此复。
六
卫生部关于心内科医师从事超声心动图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0]91号
广东省、四川省卫生厅:
你们《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9】144号)和《关于部分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请示》(川卫【2009】11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心内科执业医师,可以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操作,并出具诊断报告:
一、在设有超声心动图检查室的心内科中执业;
二、注册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并从事心血管疾病诊疗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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