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丨马某甲与马某乙婚约财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政务   2024-12-25 11:46   宁夏  


近年来,一些地方彩礼金额越来越高,为给付方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要求,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征集筛选一批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让彩礼归于“礼”,推动移风易俗,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案例二


马某甲与马某乙婚约财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生育了子女,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等因素,结合男方给付彩礼金额,可酌情适当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马某甲与马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马某甲依据当地习俗支付马某乙彩礼48万元,三金价款46915元,见面礼1万元,离娘礼1万元等。同居期间双方产生矛盾,马某乙于同居五个月后离家外出,双方遂分居生活,后马某乙生育一女。

【裁判理由】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马某甲主张给付马某乙彩礼50万元,马某乙认可收取48万元,三金的价款按照马某甲提交的发票载明金额予以确认,马某乙对离娘礼无异议,上述三金及离娘礼均应属于彩礼范围,彩礼合计为54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生育抚养孩子、马某甲为给付彩礼举债等实际情况,判决马某乙返还马某甲彩礼36万元,并由马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14元,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作为给付彩礼一方,如果缔结婚姻目的落空,彩礼仍归对方,明显与其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相违背。同时因为给付高额彩礼,男方家庭往往会因此债台高筑,婚后双方将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金额明显过高,在案件处理中既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和孕育子女等情况,更要秉持打击高额彩礼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供稿: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法院
编辑:卢震宇
审核:赵霞、王锐


往期精选                                                                              

宁夏法院以法治力量提升绿水青山“颜值”

宁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 法院新实践 绘就新“枫”景

宁夏法院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介绍宁夏法院工作,传递法治声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