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三节:剥削与阶级斗争
I. 马克思对阶级的定义
鉴于本书标题不止提到了古希腊世界的“阶级”,还提到了“阶级斗争”,我必须要比上一节更明确地对这一表达的内涵作出定义。我们无法否认:尽管谁都可以毫不羞愧地使用“阶级”这个概念,“阶级斗争”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仅仅是使用“阶级斗争”(the class struggle)这一单数表达,在西方世界很多人看来,明显是对卡尔·马克思的阴影的一种无法接受的让步;确实,在听说了本书的标题后(因为基于本书的讲座也用了这个题目),我的一些朋友笑了,就像是听到了家养精灵这种他们不相信存在的东西一样。他们建议说,复数的“阶级之间的摩擦”( the class struggles)可能看起来更顺眼。但是,我想要彻底明确一点:我选择这一标题,不仅是因为本书的研究方法基于在我看来是马克思本人的历史研究方法;还因为,我理解的“阶级斗争”过程并非是零星的、偶尔的或是间歇性的现象,它是在原始阶段以上,人类社会持续永久的特征。马克思并未宣称自己发明了阶级斗争的概念,但确实是他与恩格斯首先把这一概念用作了促进历史和社会学调查的敏锐分析工具,同时也给所有受压迫阶级提供了可以使用的有力武器。
按照我的定义(我自认为和马克思的想法一致),阶级的存在本身无可避免地涉及了阶级之间的张力与冲突。这种情况下,马克思主义者常会提到“矛盾”。在我看来,尽管马克思自己可能谈到,例如,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生产的社会性特征与少数人对产品私有的“矛盾”、合理农业与土地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可是把我所说的“阶级斗争”描述为“矛盾”却完全不是他的思想特征:这一术语更多出现在恩格斯笔下,并且常见于列宁和毛泽东的作品中。我也了解到,毛在这一问题上做了特别重要的贡献;但是,就英语世界对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矛盾”的讨论,我见到的所有著述都不能让人满意。我也不愿意在这一特殊情境下,使用一个在英语中尚未确立定义并被常规使用的词(例如在法语中,这一点无疑已经实现)。因此,我更愿意说阶级的“斗争”“冲突”“对峙”“对立”或是“张力”,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是阶级“矛盾”的产物。在此,我认为我也更接近马克思本人的用词习惯——就像在他说产业资本的存在本身“包含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的存在”(《资本论》第二卷1.1.4);亦或是如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写:“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共产党宣言》第二章)。有时,马克思原文用了“Gegensatz”或是“Klassengegensatz”,这些词本因被翻译为“对立”和“阶级对立”,而在标准英语译本中,它们却被翻作“矛盾”(contradiction)或“阶级矛盾”(class contradiction):这样的例子(提摩西·欧哈干向我指出)存在于(英语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432章、《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资本论》第三卷中。
我在上文已经提到,马克思从来没有给自己的阶级或是阶级斗争理论做出完整系统化的阐述,尽管这些概念在他的作品中不断出现,占据了他思想的中心地位。即便他没有明确用“阶级”一词,这些概念的影子依旧无处不在。1847-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写的《共产党宣言》开篇就说:“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历史”指所有“书写的历史”,恩格斯在1888年英语版序言中如是明确道】。
我相信,如果马克思自己要给“阶级”一个广义的定义,他的结论会和我在本章第二节中所做的定义相差无几「译者:上一节中,德·圣·克洛瓦定义“阶级(本质是一种关系)是一种对剥削现实的群体性社会表达,是剥削体现在社会结构中的方式”」。从一开始,马克思就对文明社会有根本性认知,其中阶级就是核心。对此,我们只要引用《资本论》中的四个篇章就足够,其中阶级的重要性得到明确阐述,尽管“阶级”一词仅出现在第一个例子中。第一个很短的例子我在上文已经引用,其中,马克思提到了“产业资本”,并说它的存在“包含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的存在”。第二段引文也不长,内容如下:
第三段也很短,并且包含了一个在我看来常被人忽略的重要影响。(后文中,我马上会回到这一段落):
“剩余劳动力”及(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剩余价值”仅仅只是马克思用来描述生产资料掌有者对直接生产者剥削的术语。确实,我刚引用的这一句来自《资本论》第一卷第9章的第1节(德语版的第7章),标题为“劳动力的剥削程度”( Der Exploitationsgrad der Arbeitskraft)。其中,马克思针对的自然是资本主义社会,他说“剩余价值率是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或工人受资本家剥削的程度的准确表现。”(资本论第一卷7.1)。因此,我引用的篇章仅仅是用另一种说法表明:具体的剥削形式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显著特征(当然,社会要在最原始的层面以上),不管它是,例如,奴隶社会或是资本主义社会。而正如我所说,阶级是剥削在社会结构中的表达方式。碰巧的是,在我们可能期待的地方,马克思常常不用“剥削”这个表达(无论是更口语化的“Ausbeutung”还是专业化的“Exploitation”)。他更喜欢始终都用学术术语“抽取剩余劳动力”或“抽取剩余价值”。很明显,他认为“剥削”(exploitation)是个彻头彻尾的法语词。1865年6月,马克思用英语写了现在通常被称作《工资、价格和利润》的一文,致以第一国际的总委员会。其中,马克思就说“exploitation〔剥削〕(请允许我用这个法文字)”(第11节)。但是,至少在1844年以后,他会用德语动词“剥削”(exploitieren)以及名词“剥削者与被剥削者”(Exploiteur und Exploitiertem)。德语术语的“剥削”(Exploitation)一词也出现在他的诸多作品中,包括三卷《资本论》的每一卷。相对口语化的名词“剥削”(Ausbeutung)和它的动词ausbeuten在马克思的作品中相对少见,但是1843年后,这些词也会不时出现。(也许我该补充一点,《资本论》的主要部分写于1863-1865年,马克西自己在1867年准备了第一卷的出版,在他死后,恩格斯于1883年出版了第二和第三卷)。
我四段引文中最长也是最明确的一段出自《资本论》第三卷。在我看来,这是马克思最重要的论述(《资本论》第三卷47.2「译者:德语原文为德·圣·克洛瓦自己添加」):
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ausgepumpt】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Herrschafts- und Knechtschaftsverhältnis】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以及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Souveränitäts- und Abhängigkeitsverhältnis】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
II. 希腊罗马世界的阶级特点
我一直等到现在才阐明自己阶级理论的主要部分,因为我想要证明它暗含于马克思自己的作品中,并且最清晰地展现在我刚引用的两段《资本论》引文中。鉴于我声称在马克思的著述中找到了理论,我自然不能假装这些是新发现;但是,我也从没有看到它被清晰明确地阐述。我要指明的是,每个社会形态、每个”生产方式“最重要的区分特征并不是大部分的生产是如何完成,而是控制着生产资料、占有主导地位的有产阶层如何确保剩余价值的榨取,并使自己安逸的生活成为可能。我延续的也正是马克思的观点。在上文《资本论》四段引文的最后一段中,这一点已经十分明了了;尽管第三段引文的含义可能并不那么一目了然,它却肯定是在说同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仔细读德语原文,也许就能更好地品味出这层含义:“只有这种剩余劳动从直接生产者,即工人身上榨取的形式,才能区分社会的经济形式,例如奴隶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我认为,经常被人忽视的一点是:马克思强调的不同社会的真正区分方式并不是生产主体的劳动力构成,而是如何确保直接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能够被压榨。由此推导,我们完全可以说希腊罗马世界是“奴隶经济”,意思是说它的显著特点是“非自由劳动力”(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是direkte Zwangsarbeit “直接强迫劳动”),其中实际的奴隶制度(“奴役制度”chattel slavery)扮演了核心角色。我们这么说的理由是因为奴隶制是古代世界占据主导地位的有产阶级榨取剩余价值的主要方式。它与社会总产值的绝大部分是否由非自有劳动力产出没有关系。事实上,直到公元300年左右,大多数时候,构成希腊(及罗马)世界的主要人口是独立自由的小生产者(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他们的工作也仅仅保证基本生存。这些人的产出构成了社会总产值的很大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仅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例外,特别是公元前1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有大量廉价奴隶涌入。可以想象,相同情况也出现在公元前5-4世纪的雅典和一些其他希腊城市,当地的奴隶也很便宜(我会在第四章分析农民和其他自由独立生产者的地位)。因此,我们可以称古希腊世界为“奴隶经济”(以我广义的定义),尽管通常或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有自由人口的小部分人(基本就是我称为“有产阶级”的人,见第三章第二节)在大规模剥削非自由劳动力,而大多数——常常是绝大多数——自由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是小农,他们基本只用自己和家人劳动力可以使用,因此也堪堪活在生存线以上。
当他说穷人(aporoi「译者:指赤贫走投无路的人」)面临奴隶匮乏(adoulia)时,亚里士多德所指的正是这些自由农民。正是这一匮乏导致这些人只能“用他们的妻子和孩子充当助手”(hosper akolouthois: 《政治学》VI.8 1323a 5-6)。在别处他也提到,对穷人而言(penetes,这个词常指比上文aporoi稍微富裕一点的人),“耕牛取代了奴隶的位置”(oiketes,《政治学》I.2 1252b12)。虽然没有直言,亚里士多德默认有土地的有产者会拥有并使用奴隶。
下面,我继续阐述勾勒出的理论。我想要明确另一个之前从未被清晰说明的现实:个人或者阶层只有有限的手段获得剩余价值,这些手段可以被汇总为以下三点:
1. 剩余价值可以通过剥削雇佣劳动力获取,就像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样。
2. 非自由劳动力也能被剥削,他们可能是a)被奴役的传统奴隶,b)农奴,或是c)债务奴役,或是以上两种或三种形式的结合。
3. 剩余价值也能通过租出土地或房产给契约佃农而获得,以换取某种形式的租金,可以是金钱、实物或者是无偿劳务。
我也不需要赘述,一个控制国家机器的阶级可以集体压榨剩余价值,这可能是内部的税收或者强制要求为国家劳动(如运输、挖掘运河、修路等等)或者是帝国主义政策,通过征服并立即掠夺或者是要求纳贡来剥削其他国家。
在尚未到来的全自动化时代之前,统治阶级的任何个人都很难获得大量的剩余价值,除非他们雇佣“自由”的雇佣劳力或是某种非自由劳力(上文第一和第二条)并且配合以税收和强制劳动这些他们可以集体收取的项目。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采取上文第三种方法,把地租给自由佃户不太可能带来相同比例的剩余价值,即使小生产者需要承受高额租金并且接受政治控制:要长时段地获得真正大额的剩余价值,主要生产者的主体必须被迫提供免费劳力,如受制于奴隶制、农奴制或者是债务奴役的人;或者,生产者必须以一定的工资出售他们的劳力。在古代,由于自由劳动力通常没有一技之长,并且数量不多(见下文第三章第四节),除了非自由劳动力,别无他选;也是从这一类劳力中,古代有产阶级压榨出他们的剩余价值。古希腊(和罗马)世界确实是一个“奴隶占有制社会”或是“奴隶经济”(按照我的定义);Sklavenhaltergesellschaft和Sklavenhalterordnung是常用的德语词。
马克思一再称希腊罗马人在发展的所有阶段都是“奴隶经济”和“奴隶系统”;而他也会说“在古代和中世纪,奴隶制或农奴制【Leibeigenschaft】形成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资本论》第三卷7.48.3)。最重要的是,我需要提醒大家读一句,在我看来,马克思对此最科学正确的论断:“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章第一篇)。但是他也意识到希腊罗马社会早期,农民生产者扮演的重要地位。因此,他也会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资本论》第三卷47.5),而“小规模的农民农业和独立的手工业……构成了古典社会最好的经济基础,……在奴隶制严格抓紧生产之前”(《资本论》第一卷11章脚注22。「译者:未在中文版中找到该句」)。
古典文明具有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特点。对我的这一论断,如果有人表示惊讶,他们只要看一看其他奴隶占有制社会就能很快相信这一观点。只要举一个例子就足够:旧日的美国南方。我并不是说以前的南方在任何意义上“具有代表性”;但是与之比较还是能帮助确立我的主要论点:即便奴隶占人口比重不足一半,而奴隶主也仅是一个小群体,我们依旧完全可以按照通常的说法,将之称为“奴隶占有制”社会。美国史著名专家卡尔·N·德格勒(Carl N. Degler)就记录说,在1860年的美国南方,“奴隶比重不足地区人口的三分之一;不足四分之一的南方家庭拥有一个奴隶,更不用说是一群奴隶了。”而“在内战前的南方,只有不到3%的奴隶主,大约是所有南方家庭的1%的十分之六,拥有五十个或者更多的奴隶。”
然而,德格勒坚持(就和其他历史学家一样)把旧南方完全当做一个奴隶社会;他还指出和古典时代比较的裨益;在文章中,他给美国古代史学家切斯特·G·斯达(Chester G. Starr)上了节他急需的历史研究方法课。斯达没有认识到比较研究奴隶制能带来的发现,并且大大低估了奴隶制对古典文明的贡献。他甚至会说奴隶制不是古代经济的“基础”,因为显然奴隶不构成劳动力的主体部分,也没有完成绝大多数的生产——这一情况自然对旧南方也适用。德格勒做出了正确的回应:“关于奴隶制在古代的地位,真正重要的问题不是’奴隶有没有完成绝大部分的劳动?’,而是’它们在经济进程中扮演者什么样的角色?’。”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德格勒的问题虽然思路正确,但是过于空泛,很难做出简洁的回答。我想把问题变得更具体,我会问“什么角色由奴隶扮演——或者(我更愿意这么说)由非自由劳动力扮演——从而为主导的有产阶级提供剩余价值?”答案显而易见:一个基础性的角色,而受限于时代背景,奴隶的角色无可取代。
在此,如果我引用一部近年北美奴隶制研究的主要著作,一切会更清晰。我在本章第一节就提到了这本书:肯尼斯·斯坦普的《特殊制度》(The Peculiar Institution)。根据联邦官方的人口数据,他指出:
而对于奴隶主而言,
然而,
III.“阶级斗争”一定要有“阶级意识”和“政治斗争”吗?
我发现,有人会不同意我用“阶级斗争”这一说法,因为在古代统治和被统治阶级都没有明确普遍的阶级意识,也完全没有明确的政治斗争,也许甚至没有任何一丁点斗争的意识。我承认把我所说的“阶级斗争”用在这种情况并不完美。但是我也不知道如何避免如此用这个表达:《共产党宣言》的开篇和与之相关的整个一类思想都让这无法避免。一些马克思主义者采纳阶级斗争的一种常见观点,即如果没有阶级意识和主动的政治斗争,那阶级斗争就不存在。如果我们这么做,那就会淡化这一表达,以至于它在很多情况下都消失了。我们完全可以全盘否定阶级斗争存在于现代美国社会、北欧的雇主和移民工人之间(见本节末尾)、古代的奴隶主和奴隶之中,仅仅因为在每个例子中,被剥削阶级没有任何“阶级意识”或是没有采取共同的政治行动(除了一些罕见的情况)。即便有斗争,影响也十分有限。但我会说,不管是根据《共产党宣言》还是马克思的绝大部分著作,这一说法都毫无道理。我们应当重新把“剥削”作为阶级存在的标志,并立刻把阶级斗争放到它应得的首要位置。当然,对能从保存资本主义系统中得益的人(或是自以为会得益的人)来说,这一观点肯定令人非常反感:他们不能再把阶级斗争当作马克思主义臆想的产物,或者最多是一种可悲的、偶然的现象,只要大家同意它不存在,它就一定会自动消失。
IV. 对现代学者的批评(1)
到这里,我想要探讨一下一些现代学者的观点。他们都以某种方式严重误读了马克思的阶级概念,最终,要么完全否定他的研究方法,要么自以为(在某种意义上)使用了相同的概念,造成误用。大多数情况下,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预设阶级斗争“肯定”在本质上是政治性的。我在这里只讨论他们未能理解马克思或误解他立场的地方。如果他们提出了自己的反驳理论,我将在本章第五节中讨论「译者:主要是社会阶层(stratification)和社会地位(status)理论」。
我首先谈谈芬利(M. I. Finley)的《古代经济》(1973年版)。本书确实对我们了解古代社会历史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严重缺陷。他随随便便就否定了马克思的阶级概念作为分析工具的可能。对于马克思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他经济学分析中奴隶相较于自由雇佣劳动力的地位,芬利暴露了他惊人的无知。要不是这样,我本会说他的做法仅仅是草率……这里我只谈他反驳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大体原因。他亲口说“无一例外,常被称作古代’阶级斗争’的冲突被证明是【社会地位和等级】不同位置的群体对特殊权利或特权分配的争夺”(第68页)。这种说法显然表明,在芬利看来,“阶级斗争”主要(如果不完全是)是政治性的:它们涉及“对特殊权利或特权的分配。”在第49页,芬利第一次试图描述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他说:”人是根据他们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来划分的,首先是在拥有和不拥有生产资料的人之间划分;其次,在前者中,在自己工作和靠别人的劳动维生的人之间划分。”他之后又说,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按照机械化的阐释【着重号为我自己标注】,奴隶和自由雇佣劳力将会属于同一个阶层,同样情况也适用于最富有的元老和没有工人的小陶器作坊主。”和我们很多人一样,马克思本人肯定也会被这种臆断震惊。即便是用最“机械化的阐释”来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这一概念远比“生产资料所有者”来得广和复杂),能出售自己劳力的自由雇佣劳动者显然和奴隶占据着完全不同的位置。后者是主人的财产,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会动的工具”( empsychon organon)。而奴隶(和劳作的动物以及土地本身)被马克思特别归类于"劳动工具 “之中。这些工具构成"生产资料 “的一个重要类别,因此也是"固定资本 "和马克思所说的 "不变资本 “的一部分。而自由雇佣劳动力("流通资本 "的一部分)组成了马克思的 “可变资本”——在马克思的眼中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区分。这个问题乍看之下也许相当复杂:因此,我会在附录一中全面论述了这个问题,并大量引用了马克思讨论这些问题的各类论著。
毫无疑问,在马克思眼中,雇佣劳动力和奴隶劳动力完全属于不同的类别,无论是“奴隶社会”主导的情况还是在使用奴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均是如此。此外,在马克思的归类中,剥削的本质和数量决定了一个人在整个财产关系体系中的位置,即一个人是如何并在多大程度上剥削别人或被剥削的。芬利笔下的元老院巨富掌控大量的土地财产,同时还是很多奴隶劳动力以及/或者无数租户或佃农(coloni)的剥削者。他们和小陶器作坊的所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别。对于这一点,即便是小自由农,马克思也经常把他们把与大地主明确区分(例如在分析十九世纪的法国时)。而马克思最有意义的讨论(对当前的目的而言)出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说:“自耕的小土地所有者和大土地所有者的关系,正像拥有自己的工具的手工业和工厂主的关系一样。”(4.2.12),并且“大地产和小地产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是与大资本和小资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的。”(4.2.11)。同样,在他最富洞见的作品之一《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也小心区分了剥削他人劳力的富农与中农和不剥削的小农。在马克思主义分析中,不管是拥有或雇佣奴隶、农奴还是劳工,剥削者有没有和被剥削者一起劳作这个问题基本没有意义:这个人的阶级位置取决于他是否有能力并且剥削了他人的劳动力;但凡他这么做了,他自己是否从事劳动就无关紧要了。当然,除非他必须劳作,因为他能剥削的劳动力非常有限。
对马克思阶级观念的误解,我要讨论的下一个例子来自达伦道夫。对于马克思的思想,他自然不像芬利那么随意,他至少费力重构了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但是和芬利一样,他被相同的预设所误导: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是完全政治化的对抗。
达伦道夫在他的重要著作《工业社会中的阶级与阶级冲突》中详细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这本书英语版于1959年出版,该书是作者对德语原版(Soziale Klassen und Klassenkonflikt in der industriellen Gesellschaft, 1957年)修改和增订的版本。在全书第一章《卡尔·马克思的阶级社会模型》中,达伦道夫(第9-18页)想要重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没有写完的第52章。”原书中,这一章的标题是“阶级”,但是仅写了一页就戛然而止。其中,马克思也仅仅是问了自己“首先要解答的一个问题,”即“什么事情形成阶级?”他自己回答道“这个问题自然会由另外一个问题的解答而得到解答:什么事情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之后,马克思接着反驳了他觉得读者可能会在“乍一看”后得出的回答:即“收入和收入源泉的同一性”。具体而言,就是“分别靠工资、利润和地租来生活。”几行后,他就要反驳这一观点时,手稿中断了。达伦道夫尝试完成这一章,这一做法理论上值得嘉奖:他摘录了很多马克思的观点(加黑的字),并且提供了自己等量的材料。对这项任务的大部分内容,他都做得很公允而且视角也很敏锐,其中几乎没有什么严重的曲解,直到无法挽回的灾难突然降临。他说(第16页):
这里,我保留了达伦道夫强调的地方(黑体),说明本句是马克思原文。他引用的是马克思1847年的法语著作《哲学的贫困》(La Misère de la philosophie),该句来自全书末尾。只是,放在文中并且认清它是下面引文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就会不同:
马克思指的是资本主义下大规模工业的早期发展。我只想指出,要是说马克思认为早期资本主义下的大量工人完全“不是一个阶级”,这个伪论是荒唐可笑的:在团结起来并且有自我意识之前,他们仅仅“不是自为的阶级”( pour elle-même,德语通常会翻译为für sich)。而在《哲学的贫困》之前的部分,马克思谈到,在这一阶级斗争阶段,“无产阶级尚未发展到足以确立为一个阶级【他当然指的是’自为的阶级’!】……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尚未带政治性”(《哲学的贫困》“第七个说明”)。这里,马克思明显认为,此时的无产者和资本家已经构成了阶级,他们之间甚至有阶级斗争。只是它还“尚未带政治性”。
在正确理解这段话之前,我们还需要引入另一段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2年)后半部分的著名段落,不久前,他刚指出:“波拿巴代表一个阶级,而且是代表法国社会中人数最多的一个阶级——小农。”(第七章)。在一段话之后,马克思开始解释这些小农如何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一个阶级,从另一角度则不构成(强调处为我所加):
我引用了整个长段,因为正如我们在后文第五章第一节中所见,这段话和早期希腊“僭主”的出现有关。
让我们把《哲学的贫困》与《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的选段放在一起。显而易见,马克思认为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和十九世纪中叶的法国小农都是阶级:他一再用这个称呼指称这两个群体,不止是在上文引用的作品中,其他著述中也是如此。在两段引文中,如果我们把它当做是定义问题,论点两部分明显的矛盾就能轻松得到解决。马克思是在说,如果我们用一套特征来定义“阶级”,那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和他当时的法国农民就能满足定义。但如果在定义中,我们取代以另一套特征,他们就不满足。马克思认为最完全意义上的阶级(“自为的”,或者其他说法)应当满足第二套特征,否则它就缺乏阶级能够拥有的完整要素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决不能被这一说法蒙蔽,忽视了马克思的想法:一个阶级完全可以在发展出第二套特征之前如此存在。他确实在两段引文中都是这么说的:工人“对资本说来已经形成一个阶级”;而法国农民独特的生存环境给了他们特有的生活模式、利益与文化,这些与和他们敌对的其他阶级都不同。法国农民确实“形成一个阶级”。否认这一说法将会是武断的。此外,马克思在1847年会说“德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尚未形成阶级之前就同无产阶级处于对抗地位。”(《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
有时,马克思在讨论特定情况时,会不精确地用阶级和阶级斗争,好像这些术语主要或者仅适用于公开的政治冲突。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第五章的中间部分,他甚至说“资产阶级以废止普选权暂时避开了阶级斗争”。我们可以收集一系列像这样的例子。在《雾月十八日》德语第二版(1869年)的序言中,马克思甚至可以全然忘记自己在该文结尾处对对立关系的阐述(我刚才已引用),并且真得说了“在古代的罗马,阶级斗争只是在享有特权的少数人内部进行,只是在自由富人与自由穷人之间进行【他指富有和贫穷的公民】,而从事生产的广大民众,即奴隶,则不过为这些斗士充当消极的舞台台柱。”在1855年3月8日给恩格斯的信中,他对罗马共和国内部历史的特点做了简要概述:“国内史「译者:指罗马共和国内政史」可以明显地归结为小土地所有制同大土地所有制的斗争,当然这种斗争具有为奴隶制所决定的特殊形式。”又一次,马克思说阶级斗争只发生在公民阶层内部,因为只有罗马公民可以在国境内拥有土地。但与马克思的主流思想相比,这些孤立的评论几乎微不足道。和我所指出的一样,马克思的主体思想体现在本节开头,三卷《资本论》的引文中。在其他材料中也有很多例子。当然,任何人都可以拒绝马克思的分类方法,只要他清楚地说明自己在做什么,正如芬利和达伦道夫做的那样。
就达伦道夫对马克思阶级理论的解读,我已不需要赘述更多。我想强调——令人震惊的是——达伦道夫不止想把阶级斗争限制在政治层面:正如我引用的段落所示(《工业社会中的阶级与阶级冲突》第16页),对他来说,马克思定义的阶级本身只有在他们进行政治斗争的时候才存在。对他而言,马克思的阶级“是政治团体”,他也“只会在政治斗争领域谈阶级”。然而,达伦道夫自己引用的诸多马克思原文就证伪了他的观点,特别是我在上文中长篇引用的《资本论》第三卷中的重要部分。而就“德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尚未形成阶级之前就同无产阶级处于对抗地位(着重为我本人所添)”的论点,达伦道夫也想在前面添加误导性词汇来弱化它:“某种意义上来说,阶级利益早于阶级形成!”(《工业社会中的阶级与阶级冲突》第14页)。
在众多可以支持我论点的材料中,我在此引用马克思在1871年11月23日给波尔特的信中关于阶级的看法。提摩西·欧哈干向我指出了这一文献的相关性。在信件结尾,以“请注意:关于政治运动”为标题,马克思说“只要工人阶级在其中作为一个阶级与统治阶级相对抗,”例如为了鼓动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普适性法律,“就都是政治运动”。而“在某个工厂中,甚至在某个行业中试图用罢工等等来迫使个别资本家限制工时,这是纯粹的经济运动”。在最后一段中,马克思提到了训练的必要性,“在工人阶级在组织上还没有发展到足以对统治阶级的集体权力即政治权力进行决定性攻击的地方。”这就完全说明,在马克思眼中,工人阶级是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它的某些部分可以在这个层面上开展活动,以推进他们的利益,反对雇主,然后再发展出足够的组织,使它能够在政治层面上大规模地活动。
V. 对现代学者的批评(2)
在他的主要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前言的第一页,当代马克思主义学者E. P. 汤普森为19世纪社会史研究做出了显著贡献。他说:“当一批人从共同的经历中得出结论(不管这种经历是从前辈那里得来还是亲身体验),感到并明确说出他们之间有共同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其他人不同(而且常常对立)时,阶级就产生了(我自己的强调)。阶级经历主要由生产关系所决定,人们在出生时就进入某种生产关系,或在以后被迫进入。”「译者:钱乘旦老师的翻译」。显然,对汤普森而言,重要的仅仅只有马克思在《雾月十八日》结尾的第二部分定义;第一部分定义直接被忽略了。在名为《历史中的阶级意识》(Class consciousness in history)一文的开头,另一位知名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E. J.霍布斯鲍姆(Hobsbawm)清楚意识到马克思笔下的“阶级”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中,阶级首先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群体”。但他错误地以为这种用法属于“我们可以称作马克思宏观理论的一部分。”他认为,“就历史学者的目的而言,也就是说对研究微观史学或者是’如实发生’历史的学者……「他们的目的」与广义的或者是抽象的社会历史转变模型有显著区别,”「对他们而言,」只有第二类才有意义:也就是把阶级意识也纳入考量的「阶级定义」。他认为,对历史学家来说,“阶级和阶级意识是不可分割的……完整意义上的阶级只有在阶级开始具有自身的意识的历史时刻才存在。”我接受最后一句中的观点(尽可能地强调“完整意义上的”)。但是黑体的部分我并不赞同。因为这么做让我们几乎完全无法在古代世界谈“阶级”,除了针对某些统治阶级。上文中,当霍布斯鲍姆说“历史学家”的时候,他真正想到的只有研究现代史的学者:如果说这个看法有道理,至少它对于霍布斯鲍姆本人是适用的。我认识到,在一些例外的段落中(见上文引用的《雾月十八日》和其前言、《哲学的贫困》和给恩格斯的信),有迹象表明马克思自己也会采取和霍布斯鲍姆类似的观点;但是,正如我指出的那样,这种看法和马克思的根本性观点并不一致。和现在相比,我自己过去也把很多的注意力放在这些例外的段落上。
毫无疑问的是,同样受这些段落的影响,近些年的很多法国学者尽管对自己理解的马克思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有共鸣,却采纳了一种根本上与马克思相去甚远的立场。因此,在《关于古希腊阶级斗争的评论》(“ Remarques sur la lutte de classe dans la Grèce ancienne” Eirene 4 (1965) 5-19,最近被翻成了英文)一文中,让-皮埃尔·韦尔南(Jean Pierre Vernant)继承了查理·巴含(Charles Parain)两年前论文中的错误观点(第6与第12页),对“基本矛盾”和“主要或主导矛盾”作了区分。韦尔南说,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对立是古希腊奴隶占有制社会中的“基本矛盾”而非“主要矛盾”(第17-19页):他认为后者只存在公民群体内部的阶级斗争中,即在富有和贫困公民之间(第17页,又见第11页)。我不清楚巴含和韦尔南是否把古希腊奴隶当做是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撇开我对这么用“矛盾”一词的不满不谈(在英语中,这一用法确实没有法语这么明确:见本节开头),我必须要强调地申明,“基本矛盾”和“主要(或主导)矛盾”之间的区分只是文字游戏,传达不了任何有用的观点。
在题为《古希腊奴隶,他们是一个阶级吗?》的文章中(”Les esclaves grecs étaient-ils une classe?”,1968,Raison présente 6 103-12),皮埃尔·维达-纳克(Pierre Vidal-Naquet)主要延续了韦尔南的观点,却进一步远离了自己不甚了解的马克思的观点。他承认“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对立确实是古代世界的基本矛盾”(第108页),却否认(和韦尔南一样)把古希腊奴隶作为阶级斗争参与者的合理性。他明确彻底地拒绝把奴隶当做一个阶级(特别是第105页)。为了表明马克思本人证明了自己否认希腊奴隶阶级性的说法,就上文引用的《雾月十八日》中关于十九世纪中叶法国农民阶级性的段落,维达-纳克极具误导性地断章取义。他只引用了后半部分,其中马克思说就某些特征而言,法国农民不构成一个阶级。维达-纳克无视了第一部分,马克思在其中说,因为其他特征,他们确实形成了一个阶级!就和我前文说的一样,马克思屡次把这些农民称为一个阶级;而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精确使用阶级和阶级斗争,让这些词好像只适用于公开的政治斗争。但这些段落与马克思的主流思想相比,没有那么重要。
我在上文第一章第4节中谈到了奥斯丁「 Michel Mervyn Austin」和维达-纳克最近出版的古代文献翻译合集(该书的介绍部分很有趣「译者:《古希腊的经济和社会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Ancient Greece」)。在我看来,书中对古风和古典时期希腊阶级与阶级斗争的论述不理想至极(第20页之后)。至少对古希腊世界而言,他们彻底否定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我不清楚他们会不会接受将这一方法用在任何历史时期);但他们也基本没说清这么做的理由究竟是因为自己不喜欢阶级的整个概念,还是因为这个概念对希腊世界存在的特定情况不适用。遗憾的是,他们没有在全书任何地方对自己认为的“阶级”概念做出定义:这也让我们很难严谨地审视他们的论点。显然,在他们自己认为是马克思社会阶级概念的 "三点基本表述 “中,奥斯丁和维达-纳克觉得有两点至少对古希腊世界不适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阶级意识:即利益的共同体、共通词汇和计划的发展以及把计划付诸于政治和社会行动的实践。”(第21页,也见于第22、23页)。他们非常肯定奴隶“不构成一个阶级”,我们也必须“完全否认把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摩擦当做是古代阶级斗争显现的观点”(第22、23页)。这里,他们自然是赤裸裸地反对马克思的观点,他本人肯定把奴隶当做一个参与阶级斗争的阶级。在本节开头引用的《资本论》章节中,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已经非常明确,奥斯丁和维达-纳克却没能理解。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开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所有作品中都不假思索地使用了这一观点。例如在《共产党宣言》的开头,阶级斗争的第一个例子就是古代古典时期“自由民与奴隶”的斗争(第一节)。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说古代城邦中“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1.1.A)(我在这里只会指出和说明,马克思恩格斯按照自己的原则,应该在两处都把阶级关系说成是“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关系)。非马克思主义学者当然完全有资格否定马克思的阶级观点,并且用其他说法来替代——虽然我们也会希望他们能给出自己的定义。遵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奥斯丁和维达-纳克至少愿意接受他们所称的阶级斗争在古希腊世界存在,这一定义仅指“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对立”;他们也会接着说“有财产的少数人和没有财产的绝大多数人之间的对立在古希腊阶级斗争中占基本地位,”尽管“阶级斗争只能在公民公民内部得到表达”(第23和24页)。这里,如果我们更改他们的术语,仅指“主动的政治阶级斗争,”那他们的说法就没有错;他们选择的文本中也有一些有用的说明。
有时,我们还会读到更多完全否定奴隶作为马克思主义阶级的观点。因为这些人的遭遇大相径庭,有几个月就可能操劳致死的矿工奴隶,有基本醒着就在耕地和家中操劳的奴仆,还有罗马时期著名的皇室奴隶。如慕斯库斯·斯库拉努斯(Musicus Scurranus)和洛吞杜斯·杜鲁斯里阿努斯(Rotundus Drusilianus),在他们获得的释放之前就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这显然是一种谬论。即便他们之间的处境天差地别,为了很多重要的分析目的,我们当然可以把奴隶当做是一个阶级,就像我们完全可以说“有产阶级”,尽管其中有的成员比其他人富有百倍甚至千倍不止。即便是帝国元首制初期,元老的财产也从1百万到40亿塞斯提斯左右不等;一些罗马城市议会的财产准入门槛是10万塞斯提斯。如果说很多议员财产仅稍稍超过这个标准(他们大体也被归入我定义的“有产阶级”,见下文第八章第2节),那最富有的罗马人的财产超过他们几千倍(见邓肯-琼斯《罗马帝国的经济》The Economy of the Roman Empire 第343也,还有147-148页、第243页)。例如,在与无产的雇佣劳力和奴隶对立时,这些人自然会像这样被说成是“有产阶级”。与此类似,奴隶有时可以被当做是一个单一的阶级,如果我们在讨论他们和剥削奴隶主的关系(这些人也基本和我的“有产阶级”对应)或者是把他们和雇佣劳力作对比。后者被有产阶级成员剥削的方式非常不一样;然而,在讨论重要群体和次级阶级的区别要素时,我们有时也肯定要对奴隶再分类,就像对有产阶级做的一样。和我在本章第2节所说的一样,一个奴隶被主人允许拥有自己的奴隶(vicarii)时,他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有产阶级的一员,尽管他在阶级中的立足并不稳固,还要仰仗主人的善心。
也许现代的某些人会觉得,把马克思的阶级斗争观念(他自己有时候也这么做)限制在政治层面公开的斗争情境中(这一点在古典时期奴隶主和奴隶之间不存在)更有道理,并且应该被广泛认同。我现在全然不赞同这一观点。对我来说,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中,阶级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剥削,这也是整个阶级体系存在的原因;和我一直坚称的一样,马克思自己通常认为这是理所当然。如果我们采取我反驳的观点,我们就不得不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使用 "阶级斗争 "这一表述,即 “在政治层面上进行有效和公开的阶级斗争,涉事双方都有切实的阶级意识”。显然,古希腊人中的奴隶没有政治表达的途径:他们在族裔构成上非常不同,除了用自己主人的语言,彼此之间甚至常常不能沟通;他们也无法对自己的主人进行公开的政治斗争,除了极其罕见的情形,如公元前2世纪的西西里岛,当地环境恰好适合大规模起义(见第三章第4节以及其中的注8和15)。但是,如果经济阶级的划分在本质上是实现剥削方式的表现,也就是说,有产阶级通过这种方式依靠无产阶级生活,那么,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不间断的斗争。在古代,这一斗争首先存在于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尽管只有奴隶主可以有效开展斗争:他们总是会团结起来,并且准备行动。就像色诺芬在《希罗》(Hiero,4.3)中所说,他们是“彼此对抗自己奴隶的免费保镖”(又见柏拉图《理想国》10.578d-9a,见第三章第4节中引文)。在我描述的情况中,奴隶主在控制奴隶的行为中进行着永久性的斗争,即便有时候这些斗争几乎不费吹灰之力。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即便是被脚镣束缚、被鞭子驱赶,奴隶也可以进行某种被动的抵抗,哪怕只是偷偷损毁和破坏一两件劳动工具。我同样也把宣传当做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形式,不管是真心为之还是随口一说。奴隶主(或任何剥削阶级)可能用这些方法来说服奴隶(或任何被剥削阶级)毫无抱怨地接受他们的地位,甚至说这是“为了他们的最大利益”:“自然奴隶制”的学说只是其中最极端的例子(见下文第七章第2-3节)。我们甚至有奴隶回应主人,做出反宣传的例子。而古希腊世界在意识形态层面的阶级斗争是一个特别引人入胜的话题。我必须要把详细讨论留到下文第七章。
我现在想提醒大家一个次要的方法论和观念错误。这个错误有时出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作品中,尤其是两部早期作品:1847-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和1845-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这一观点(正如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被“留给老鼠的牙齿去批判”,通过它,马克思和恩格斯达到了“主要目的──自己弄清问题”。我要说的错误可能听起来微不足道,也肯定只是笔误;但是如果不注意和纠正,它可能带来严重的方法论误导。在两部作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开头谈到了阶级斗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则提到了至今为止,社会总是发展出的“对立”(Gegensatz)。在斗争的双方中,他们提到了“自由民和奴隶”;而如上文所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说古代城邦“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在两个例子中,他们当然本应说“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与自由人、奴隶与公民之间对立对于区分地位和“等级”最为重要。但如果说的是经济阶级(如马克思与恩格斯这里说的一样),我们就不该强调这一对立:从这个角度,正确的对立是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对立,因为古代大量的自由人并不拥有奴隶。当然,说“有产阶级”和奴隶之间的阶级斗争也无伤大雅,因为一切拥有大量财产的希腊罗马人都会拥有奴隶。
阶级首先是剥削现实的集中社会表现,而不是(另一个极端的)自我意识和团结起来的政治活动。为了支持这一点,我想举一个当代极其有趣的现象:主要从地中海沿岸前往北欧和西欧的短期(或永久)移民工人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阶级。在1957-1972年间,他们的数量达到了9百万这个数量级。现在,他们的人数已经远超了这个数量。这一非同寻常的运动被称为“反向殖民”,它最近也成为了史蒂夫·卡斯特(Stephen Castles)和高杜拉·科萨克(Godula Kosack)研究的主题,被写成了内容详尽的优秀著作《西欧的移民工人与阶级结构》(Immigrant Workers and Class Structure in Western Europe, 1973年)。他们指出(第409页),这一移民过程“涉及从穷国到富国的一项珍贵经济资源转移,即人力资源。”移民工人通常处于劳务等级最底端的职位。本地工人更愿意避开这些岗位,甚至很难被劝去从事这些工作。这些职位的工资也最低。这些移民中的绝大多数都没有政治权利,也不属于任何工会。他们通常无法采取任何行动维护自己的地位。尽管行业内的抗议行动有时也在原则上对他们开放,他们却基本不可能参与并因此把自己的地位置于险境,还会激起当地人毫无道理的敌意(见第152页之后及第478-480页)。因此,比起本地工人,移民更容易遭受无情的剥削。他们受到“纪律”约束的程度常常超过本地工人容忍的极限。这不仅有经济影响,还有远超移民圈的社会和政治结果。如卡斯特和科萨克所说,“移民给了大部分的本地工人阶级一种’劳工贵族’的集体意识,这让他们支持或默许对工人阶级中另一部分人的剥削。通过这一方式,移民不止在经济层面,还在政治层面帮助稳定了资本主义秩序”(第481页,也见于第426-427页)。接纳国统治阶级的成员自然也注意并非常赞许这一现实。类似的运动还出现在南非。很多临时移民工从与之接壤或临近的穷国拥入南非,这一现象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它也让南非的白人工人阶级成为了“劳工贵族”,他们组成行业工会,而黑人移民则被坚决排除在外。
此处,我们看到之前发现原则的另一项阐释:尽管移民工人(和古代奴隶一样)根据定义就基本扮演不了任何政治角色,在实际生活中也几乎或完全没有机会靠行业抵抗行动自我保护,移民工人阶级的存在本身不光在经济领域,还在社会和政治层面有着重大影响。把“阶级斗争”定义为纯粹的政治概念既不能包括古代希腊奴隶,也无法囊括移民工人。这一做法甚至在政治层面都有不足,即使移民和奴隶自己无法再该层面组织行动。和其他地方一样,这里唯一有意义的定义是从剥削的现实出发,并且考虑到剥削的性质和程度。
这就引出了一个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必须和卡斯特与科萨克有点小分歧。在他们看来:
在这一特定情况下,是说有两个阶级,还是说有一个“分裂的”或者有“上层”和“下层”的阶级,这一选择本身并不重要。在某种重要意义上,移民和本地工人确实构成了一个单一的“工人阶级”。但是,卡斯特与科萨克忽视一切,只用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来区分阶级的原则过于死板。这肯定也会让我们做出很荒唐的分类,把古希腊世界的奴隶和自由雇佣劳动力甚至是很多贫穷但自由的工匠与无地农民归入同一阶级。然而,就和我上文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把古代奴隶当做一个阶级,尽管有时他们也会不恰当地把奴隶和“自由民”而不是“奴隶主”对立。尽管我通常把古代奴隶当做一个独立的阶级,我也意识到,对某些分析目的而言,我们应当认为他们和雇佣劳力以及其他贫困的自由劳动者非常接近,甚至与他们构成单一的“被剥削”阶级(或者是几个阶级的一个团体)。在我对阶级的定义中(本章第2节),我也承认,法理(宪法)中的地位,即Rechtsstellung,也是“可以帮助找出阶级的因素之一,”因为它可能影响到涉及的剥削种类和强度。现代移民工人不会遭受任何与古代奴隶一样的极端限制,是否把他们当做与本地工人不同的阶级,取决于我们探索问题的性质和目的。马克思自然认为,他那个时代的爱尔兰移民“占英国本土工人阶级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对此,参考他在1869年11月29日给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我们也可以和他在1870年4月9日给齐格弗里特·迈耶尔和奥古斯特·福格特的信做比较。卡斯特与科萨克也引用了后者(第461页)。
VI. 结语
我说的“阶级斗争”主要使用于非政治语境。任何讨厌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这一术语的人可以自己寻找替代的概念。至少对古代世界而言,我只求自己定义阶级时描述的情境——也就是说(粗略地讲)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被接受为使用 "阶级 “一词最有用的方式;除了讨论十九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对抗以外,「我的定义也被接受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阶级概念的主要理解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和古代世界有很多非常不同的特点,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尤其是英国),最下层的阶级,也就是无产阶级,已经开始有了一种团结和阶级利益的意识。这种意识在古代奴隶之间基本上从来没有存在过。
总而言之,我完全准备好了接受批评,因为一些人可能觉得用“阶级斗争”这个词很笨拙甚至有潜在的误导性。但前提是,他们始终承认阶级首先是一种涉及一切剥削的关系。从长远来看,阶级在每一个阶级性社会的基本要素,而不是社会地位(status)、政治地位(position)或某一个“等级”的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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