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在2024年“家庭渗漏诊治月”活动中,有一位广东广州的住户向悦居报修其阳台天花板渗漏的问题。该业主反映自己怀疑楼上住户阳台防水未做好导致自家天花板渗漏,也跟楼上住户沟通过,但楼上住户不理不睬,她咨询如何解决这一渗漏问题,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装修赔偿。活动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进行线上一对一渗漏诊治时,发现天花板仅有几处出现大拇指头面积的脱皮现象,渗漏痕迹并不明显。专家建议业主先观察,并跟楼上沟通注意阳台用水,如果后期出现明显渗漏情况再商讨解决方案。
怀疑楼上防水没做好,渗漏到自家了,是否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下面通过一个法律案例给大家做一个科普。
基本案情
林某系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某小区12栋1407室的业主,高某系该楼栋1507的业主,双方是上下楼邻居关系。高某所处房屋的南阳台安装了两个地漏,分别连接洗衣池和洗衣机。
2023年夏天,林某发现其房屋的南阳台天花板存在几处油漆脱落现象,未发现明显渗漏水。林某认为其南阳台出现油漆脱落现象,是高某未对自家南阳台进行防水处理以及未安装公用地漏,导致渗漏水而造成,因此将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虽然林某主张高某未对其南阳台进行防水处理以及未安装公用地漏造成其阳台天花板渗漏及油漆脱落,但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并没有强制要求阳台必须做防水。而且从现场情况来看,未发现林某所处房屋的南阳台天花板存在渗漏情况。高某所处房屋的南阳台已经装有两个排水地漏,而林某又无法举证证明其所处房屋的南阳台天花板油漆脱落系由高某的装修行为造成,因此林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林某诉请要求高某对南阳台进行防水处理及安装公用地漏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在邻里渗漏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渗漏原因有楼上业主不恰当的装修、改建行为破坏了地面的防水设施以及楼上地板、管道年久失修等情况导致漏水。在仅涉及楼上楼下责任归属的情况下,若出现漏水的部位属于楼上业主专有部分,则一般认为楼上业主对漏水承担高度盖然性的责任,应对漏水损失进行赔偿。
在该案例中,楼上业主证明其专有部分已安装排水地漏,能够排除漏水原因系其专有部分导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需要楼下业主进行更为详细的举证,如不能举证或者司法鉴定部门无法作出相应判断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法院不会支持由楼上业主进行损害赔偿的主张。
因此提醒大家,在利用法律维权的同时,也需要进行合理举证,理性对待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不能有利举证的情况下,需要积极沟通后续修复方案,谨防损失继续扩大。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能坐下来调解的,应尽量避免走诉讼程序带给双方当事人财产和时间上的损失。
长按二维码
关注更多精彩
广告:豪扬建材
原文刊载于《中国建筑防水·悦居》数字期刊2024年第10期(作者简介:秦瑞,男,律师,就职于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215000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新能大厦3楼。)
运营:《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苏州悦居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主编:潘文亮
责任编辑:彭庆(收稿邮箱:admin@jzfsonline.com)
广告联系:马兴华(联系电话:13776076897)
版权声明
本号为《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旗下微信公众号,任何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未征得本社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对本号原创作品进行转载、摘编。如需转载、摘编,需征得本社同意,并向本社支付稿酬(个人微信进行转发,分享,不受约束)。本着及时传播的目的,本号会对部分精选文章进行转载。转载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联系到原作者,敬请谅解,同时请原作者在文章推送两周内与本号取得联系,本号将按《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的相关规定支付稿酬。
维权难!楼上漏水楼下住户申请装潢损失赔偿,法院为何不予支持?【律师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