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港报告典型问题 | 报告码头、泊位、锚地与实际情况不符

政务   2024-11-09 11:04   湖北  

      船舶报告码头、泊位、锚地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活动查处的典型问题之一。



01

问题表现情形

      船舶报告码头、泊位、锚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要情形为:船舶在进出港报告中的目的地与实际作业地或目的地不符。



02

产生该项问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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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原因

一是船员责任心不强,船舶在进行进出港报告时无法确定装卸码头随意选择泊位进行申报,或者临时更改装卸码头后未及时对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更改或撤销重报;

二是船员对目的港不熟悉,存在不清楚目的泊位属于哪一港口,从而随意选择一相近港口的情况;

三是部分船舶为了逃避监管,故意在报告中进行错报目的泊位信息,报告锚地却在码头作业。

02

客观原因

部分临时作业点、水工作业区、采区等未及时在报港系统内开设报告泊位,船舶选择就近目的泊位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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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原因

一是船员对变更目的泊位未变更目的港也需要对进出港报告进行更改的情形不了解;

二是船员对变更目的港或目的泊位后需要进行的操作不清楚不熟悉。


03

出现该项问题的后果

1、船舶违反《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海事部门对其教育要求整改后,对拒不整改或者调查发现存在故意谎报瞒报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的同时也会影响船舶安全等级标识,进行重点监管。

2、船舶报告码头、泊位、锚地与实际情况不符会影响海事部门对码头作业船舶的监管预判,提高安全监管风险;同时也会影响海事部门对防污染各类数据的统计监管,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



04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0月13日,黄冈海事处巴河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燕矶长江大桥(南岸)转运平台对“湘衡阳机XX”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进出港报告中报告的停靠泊位为五丈港锚地,实际作业泊位为燕矶长江大桥(南岸)转运平台,船舶报告码头、泊位、锚地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询问,该轮船员在进行进出港报告时未找到目的泊位,随后,执法人员“手把手”教学,帮助船员正确填写进出港报告,并向其宣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造成的危害后果。


案例二


2024年10月13日,黄冈海事处执法人员在进行电子盯屏时发现,“皖中兴XX”轮停靠在五丈港高桩码头进行作业,但其进出港报告填写的为五丈港港鑫物流码头,存在舶报告码头、泊位、锚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确认后,执法人员立即去电船员,指导变更为正确的进出港报告信息。经了解,该轮最初目的泊位为五丈港港鑫物流码头,临时变更为五丈港高桩码头,未及时变更信息。



05

海事提示

01

发现船舶报告码头、泊位、锚地有误怎么办?

在发现船舶报告的码头、泊位、锚地与实际不符后,可以通过船舶报告系统(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APP)对报告进行变更或撤销,填报正确的航次计划。

如何对有误的进出港报告进行变更或撤销?

变更报告:

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APP内点击主页的“报告变更”进入到允许变更的报告页面。点击“查看报告”可查看该报告的详细内容;点击进港的“变更报告”进入到进港报告变更页面,点击页面底端的图标可进行相应页面的切换。修改进港报告内容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提交进港报告变更信息。提交成功后在“变更记录”中可查看该进港报告变更的详细内容。如下图所示:

    (允许变更的报告)            (进港报告变更)

撤销报告:

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APP内点击主页的“报告撤销”进入到允许撤销的报告页面,点击“查看报告”可查看该报告的详细内容;选择撤销原因,点击“撤销报告”将提示“是否确定撤销此报告”,点击“确定”按钮即可撤销进港报告。撤销成功后在“撤销记录”中可查看该进港报告撤销的记录。如下图所示:

    (允许撤销的报告)         (进港报告撤销成功)

注意:变更和撤销报告均只能对最新一条报告进行操作!

02

进出港报告申请时找不到目的停靠泊位怎么办?

在进行进出港报告时找不到停靠泊位可以先询问码头方管辖的海事机构、港口、泊位,码头方不清楚的可以打电话询问海事管理机构目的泊位所属的报告机构、港口,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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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及时在报港系统内开设的临时作业点、水工作业区、采区等,应该怎么进行进出港申报?

船舶报告系统中未设置泊位的,船方应及时向管辖的海事机构进行电话报告,在船舶报告系统增设泊位或通过其他途径(如电话、短信等)进行报告。

法律法规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应当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黄石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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