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房屋权属
办理名称变更工作指引(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已登记在生产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管理区等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现因开发建设需要,通过清产核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其对应唯一经济实体(即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等)名下的,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清产核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并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向所属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清产核资资料,经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误后,出具清产核资证明(参照附件1)。提交的清产核资资料包括:
1.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记录(表决内容需包含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事项);
2.表决结果的公示图片;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近一次清产核资资料,包括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必须含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并在备注中标明当前登记的主体名称)、清产核资公示图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等资料,清产核资资料必须加盖村集体的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人员、复核人审核签名确认(参考附件2)。
(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清产核资证明后,到所属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办理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明;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唯一对应经济实体的证明(参考附件3);
4.市农业农村局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5.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6.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清产核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事项
办理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时,涉税事项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具体以税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先办理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再办理完税事项;也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事项后,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附件:1. XX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证明
2.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参考样式)
3.证明(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