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 八零姑娘 \ 燕长青
前几天写罚没收入那篇文章,收到来自读者有些诧异的评价。大意是说写的偏激,没了解数据,全篇多次提及“罚没收入”是什么意思?
我想说,文章主旨就是写罚没收入。
非税收入增长异常,虽说“罚没收入”仅占其中一部分,但罚没收入的快速增长它一定合理正常吗?老农卖芹菜获利14元,罚款10万它合理吗?张姗姗之流霍乱中原,仅罚几万?加油站作弊所得863万,罚款2000它合理吗?
不合理,当然不合理。
句句向民,也不能刀刀向民。向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向下全力施为。
这不盐城大丰市“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市监开出10万罚单”,还是他们考虑农民家庭条件特殊后的定下的数额,一开始人家是罚13万的。综合决定罚没羊酮体四条,羊头6个,罚没违法所得180元,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
这哪儿是罚款,分明是要人家的“命”。
12月24日盐城中院二审,若非报道,都没人知到这事。消息一出引起很大轰动,现在只要上网检索“农民卖羊肉”这几个字,铺天盖地的消息报道。
为啥抢着报道?因为它太具有争议性。
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老百姓贪黑起早,挣三瓜两枣,盯得比谁都进紧。而一遇见那些市场卖假货、卖过期产品、缺斤少两商贩却难得发现,仿佛眼前施了法白蒙蒙一片。
是看不见,还是不怎么得?
回归这事,个体工商户陈某芳有四点值得斟酌。第一商户售卖羊肉的确未检役,从事20多年经营她不可能不清楚未检验的肉不能售卖,这一点商户存在过错没有侥幸。
第二商户是初犯,家庭情况不乐观,家中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费用支出,家中生活困难;第三经送检羊肉符合兽药残留,经书残留等标准合格;第四售卖未检疫羊肉有特别原因,是为帮助患癌病人顾某用钱。
羊是村民顾某养的,在商户出发期间已经病故,弟弟手写声明: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综上所述,不论从律法角度还是人性角度,10万顶格处罚过于夸张。
商户是违法售卖了肉,但说句实在话,农户自己养的就算没检疫他也比市面上那些所谓的肉强!我自己要有块地,宁愿自己种菜也不要吃超市那些东西。
当然对于商户行为,该罚还是罚,但需酌情考虑。10万顶格处罚,这不是罚款,是乱罚。
此前大爷芹菜罚款10万和这情况几乎如出一辙。为什么对不同商户或大企业标准一下就不同了?值得深思更得引起重视。说白了,柿子捡软的捏,遇上羊毛使劲儿薅。
头一回听说罚没预算
对此商户不服2024年5月6日,以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处罚。
法院认为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维持现状。
进展一下停顿了,直至12月24日二审,这事又有了进展只是暂时没有认定。那么市监管所谓的10万罚款,它一定正确吗?据了解食品安全法有规定:
未检疫肉类价值不高于1万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又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中可以依法从轻情节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也就是说,商户行为还有旋转余地。既然有依据,为什么还要10万元罚款为了什么?
权力的任性这个时候就被体现了出来,商户该罚但不应滥罚,那还要人性执法干什么?照本宣科一板一眼岂不更好。而对那些真正违法行为的现象,难道不该更严格监管。
这里面呈现的问题,不仅是人性化缺失,处罚合理度。
更是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的偏差,亦是权力滥用与公信力问题。这一新闻不仅是一个典型案例,它更像一面镜子映照妖魔鬼怪。
生活不易,动辄高额罚款,他们的无助又该谁来买单?
不纵容违法的滋生,也绝不允许滥用施为。
老百姓也有火气,也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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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 网络
文 / 八 零 姑 娘
一介布衣,位卑不敢忘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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