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股权资产已成为富豪家族最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而随着富豪家族对家族资产安全性的重视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迫切需求,股权家族信托亦成为炙手可热的家族财富管理工具。但在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到底如何缴税?哪些环节需要缴税?
目前国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因此,股权信托税务成本的问题令有意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高净值家族迟疑观望,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家族信托的迅猛发展。本文将从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存续、分配等全阶段对股权信托涉及的税务成本进行全面分析。
设立阶段
在设立阶段,以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可通过信托收购企业股权或信托对企业增资的方式实现信托持股。而其中的税务成本存在差异。
1. 信托收购企业股权
(1)所得税
转让方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时,需区分转让方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的两种情况:
若转让方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转让方为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5%。
(2)增值税
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22条第5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税。转让方为除个人外的单位或组织,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因此,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若转让方为公司,则按销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3)印花税
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所按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如果转让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行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减半征收印花税。
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依据《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信托对企业增资
(1)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信托对企业增资的信托财产一般为货币,属于股东投资行为,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实收资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存在征税问题。
(2)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信托对企业增资实际上使企业获得货币资金的投入,不涉及货物或劳务的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企业获得增资实际是企业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营业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0.25‰贴花。企业增资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增加,所以需要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运营、分配阶段
股权家族信托利益的分配路径通常为“标的企业—SPV公司—家族信托—受益人”,主要涉及税种是所得税,就此,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 SPV公司从标的企业获得的收益
SPV公司从标的企业一般以分红形式获得收益。
当SPV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从标的企业获得的所得一般来说可以适用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的规则,从而不征税。
当SPV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各自缴纳,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将应纳税所得分别分派至受托人处,再由受托人按照相关规则计算与缴纳所得税(见下述第二点)。
2. 股权家族信托取得的SPV公司收益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亦非纳税主体,因此通常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相关税项均由受托人代扣代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家族信托本身具有私密性,信托财产数额、增减均不会对外披露,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受托人为家族信托代缴税款的先例。
因此,在尚未有法律法规出台对家族信托纳税问题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家族信托均不会就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3. 受益人通过股权家族信托分配取得的信托利益
同样地,在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层面仍然没有能够适用的征税规则。目前实务中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多为自然人,或慈善组织。
如果受益人是自然人,无论是将信托利益视为是信托对受益人的分配,还是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均不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九类应纳税项中,因此在相关制度未明晰前,在自然人作为受益人层面,亦无需征税。
如果受益人是慈善组织,在路径上看来,慈善组织取得家族信托的利益,可视为委托人的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及《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如果慈善组织具备免税资格,可免予纳税。
4. 结论
综上,在设立阶段,以不同的方式设立股权家族信托有不同的税务成本;而在运营、分配阶段,基于目前征税制度尚未明确等原因,尚不存在征税问题。企业家以何种方式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则需综合考虑设立目的、家族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家资产及税负整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达成利益与税务成本的最佳平衡。
无论如何,股权家族信托对企业治理、家族传承均有重要意义,切莫左顾右盼而后悔莫及,笔者建议,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还需尽早周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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