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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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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准噶尔部对清朝持续不断的贡赐贸易,是准噶尔部与中原诸民族交往交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各民族“共生互补”的充分体现。贡赐贸易深受清准双方政治关系波动、生计方式差异以及清朝战略重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贡赐贸易加强了准噶尔部对清朝中央政府的向心力和内聚力,为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巩固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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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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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甘肃省天水人,法学博士,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宗教理论研究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民族史研究。
李健慧,甘肃省兰州市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民族史研究。
张欣,甘肃省兰州市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民族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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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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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准噶尔部与清朝之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联系,其中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是维系新疆各民族与中原诸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纽带,不仅增强了新疆各民族与祖国内地的经济联系,也促进了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巩固。
目前,学术界对清、准贸易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纵向梳理或肃州贸易、进藏熬茶等领域,而对准噶尔部对清朝的朝贡贸易缺乏系统的论述。朝贡贸易包括贡赐贸易和随贡贸易两种形式,前者指准噶尔部派遣使团前往京城(仅有1次为盛京)与清朝通过所谓“贡”与“赐”而进行的“礼物”交换;后者指朝贡使团或成员在北京、归化城(今内蒙古呼和浩特)、张家口、肃州(今甘肃酒泉)等地所展开的贸易活动。朝贡贸易是不仅清、准之间经贸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双方政治关系的晴雨表。在1739年清、准达成“贸易事宜”之前,双方主要以朝贡贸易的途径进行交往交流。因篇幅所限,笔者仅就对准噶尔部朝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贡赐贸易进行探讨,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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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不断的贡赐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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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噶尔部与清朝的贡赐贸易最早发生在清崇德三年,即1638年,巴图尔珲台吉派遣墨尔根岱青至盛京(今辽宁沈阳)“贡马匹”,这是唯一一次前往盛京的贡赐贸易。清入关后,准噶尔部朝贡贸易的地点皆在北京。直至1755年清朝统一新疆军事行动,准噶尔部与清朝的贡赐贸易持续不断,成为了双方交往交流的主要途径。现将清、准贡赐贸易的次数统计如下(1638-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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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噶尔部贡赐贸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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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准噶尔部内部形势以及清、准之间关系等政治因素的影响,准噶尔部贡赐贸易的次数与规模也随之波动起伏。从准噶尔部角度而言,贡赐贸易的商品结构主要输出牲畜和毛皮等初级产品,而输入绸缎、布匹、瓷器等中间产品。
随着对准噶尔部战略的变化,清朝对准噶尔部的贡赐贸易政策,经历了从宽松鼓励到规范管控的发展过程。
(一)准噶尔部贡赐贸易与政治局势密切关联
首先,贡赐贸易与准噶尔部的内部形势紧密相连。游牧社会的“分枝性结构”与多种继承体制,使准噶尔部在首领更迭时,时常内讧不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与清朝的贡赐贸易。如在僧格执政前期,即1653至1666年,从《咱雅班智达传》以及俄文档案的相关记载可知,这一阶段准噶尔部战乱不已,社会经济遭受了沉重打击,社会上层无暇顾及对清关系,在长达13年的时间内,仅仅向清朝遣使2次,年均0.15次。而达瓦齐时期(1753-1756),准噶尔部亦内讧频发,加之乾隆帝对达瓦齐合法性的质疑,在近4年之内,向清朝仅遣使朝贡1次,年均0.25次。可见,准噶尔部内部形势的稳定与否是其发展和清朝贡赐贸易的重要前提。
其次,准噶尔部贡赐贸易的频次和规模随着清、准双方关系的变化而波动起伏。具体而言,在准噶尔部与清朝之间关系保持和平状态时,贡赐贸易的次数较多,规模也相对较大,若双方关系紧张或发生军事冲突时,则次数锐减甚至停止。
如上表所统计,从1671年至1744年,在准噶尔部与清朝和平相处或关系稳定的40年内,贡赐贸易的次数多达46次,年均1.15次,但在双方关系紧张或军事冲突的33年内,贡赐贸易仅有9次,年均0.27次。其中,在1731至1734年,因双方发生了重大军事冲突,这种清、准上层“有限接触”的贡赐贸易完全停摆。可见,双方关系的稳定是贡赐贸易得以开展的重要保证。从这个角度来看,贡赐贸易也是准噶尔部与清朝关系的晴雨表。
从相关文献的梳理可知,在贡赐贸易中,准噶尔部主要输出马、貂皮等初级产品,辅以氆氇、木碗、玉碗等。其中,贡马的数量一般是两匹左右,但在1683年,噶尔丹进贡的马匹数量一度多达400匹。而貂皮在准噶尔部眼中是最珍贵的物品之一,准噶尔部使臣吹纳木克曾言:“我们那里也没有好东西,最好的就是貂皮。大皇帝(笔者注,即乾隆)虽是不希罕我们的东西,噶尔丹策零进贡了几张貂皮,如同在大皇帝跟前上了一炷香一样”。貂皮作为贡品早在僧格时期已出现在准噶尔部的贡赐贸易清单中,到策妄阿喇布坦后期,则成为了准噶尔部的主要贡品之一。但是,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言:“自噶尔丹策零起至喇嘛达尔扎止前后十四年中每次贡品都是貂皮”。从相关文献记载可知,貂皮并不是准噶尔部的唯一贡品,还有其他特产作为贡品,如马、玉碗、木碗、雕等。
相对于准噶尔部较为单一的贡品,清朝赏赐的物品种类繁多,其中以绸缎为主,兼之布匹、玻璃器皿、瓷器等。其中,在贡赐贸易中,清朝对准噶尔部首领的赏赐,惯例为各色彩缎十匹,辅之以玻璃器皿、瓷器等。而对使臣的赏赐,最初以1651年“厄鲁特喀尔喀贡使赏例”为准,按照朝贡遣使首领的地位,分别给予其使臣不同数量的绸缎、布匹等:
厄鲁特贡使一等者上号蟒缎一、帽缎彭缎各一,毛青布二十四,银茶桶一,重三十两。随从五人,各彭缎一,毛青布八。次等者,补缎一,彭缎一,毛青布十六,随从三人,各彭缎一,毛青布八。小台吉及塔布囊各官来使,各彭缎一,毛青布八,随从一人,各毛青布四。
上述规定基本奠定了准噶尔部朝贡使臣的赏赐惯例,直至1735年,清朝才在赏赐物品中增加了一定数量的银两、应时性服饰等:
今特施恩赏使臣吹纳木喀等棉衣各一套、纱夹衣各一套,吹纳木喀银一百两,诺惠尼银五十两,随从十三人,每人各赏银二十两外,彼等返回之时,亦照前例,拟赏……。
上述吹纳木喀使团是雍正年间清、准发生军事冲突以来,第一个进京的准噶尔部朝贡使团,因此,清朝给予了其优厚礼遇,除按照惯例对该使团的成员进行赏赐外,还对随从、副使以及正使额外加赏20至100两白银以及各种应时性服饰,而这后来成为了清朝赏赐准噶尔部朝贡使臣的一种惯例。另外,根据满文档案记载可知,在1739年以后,每当准噶尔部使团进京适逢年节(共计7次)时,乾隆帝往往会邀请其参加宴会、观赏焰火、诵经等活动,清朝还会额外加赏玉如意、玻璃瓷器、荷包、灯笼、茶碗等,后来这种赏赐也逐渐成为了一种惯例。如1749年末进京的尼玛使团,正逢年节,除依例对准噶尔部首领策妄多尔济那木扎勒赏赐绸缎十匹外,清朝还对其以及使臣进行了格外加赏。其中,对策妄多尔济那木扎勒的额外赏赐如下:
连套木碗一个、珐琅小瓷瓶一对,碧玉如意一件、漳绒二匹、汝缎二匹、宁绸二匹、套红涅玻璃瓶一对、月白涅玻璃碗一对、亮红玻璃碗一对、亮紫玻璃盘一对、霁红磁盘一对,洋磁珐琅鼻烟壶一个,大红漳绒四匹、酱色漳绒一匹、黄漳绒一匹、表二个(随木匣)、磁珐琅瓶一对、蓝玻璃画金花观音瓶一对、象牙佛手盒一件、画羊角方灯一对、画羊角六方瓶灯一对;四方羊角桌灯一对、四方纱桌灯一对、小荷包十对(内银锞二十个)、大荷包一对(内金钱二个),瓷胎珐琅橄榄瓶一对、瓷胎珐琅茶碗一对、青花白地碗一对、霁红把碗一对、青花白地碟一对、绿彩磁盘一对、翡翠玻璃大碗一对、亮绿玻璃刻花茶碗一对、亮蓝玻璃碟一对。
对使臣的格外加赏如下:
加赏正使尼玛西洋鼻烟盒一对。碧玉如意一件,大缎四匹、月白涅玻璃花插一对、亮紫玻璃碗一对、银二百两,貂尾帽一顶、套红涅玻璃鼻烟壶一个,古铜漳绒一匹、黄漳绒一匹、洋漆罩盖三层海棠盒一对、象牙田瓜盒一对、羊角方灯一对。锦一匹、片金一片、大缎一匹,羊角桌灯一对、大荷包一对、小荷包三对(内都有银锞),元狐帽一顶、绿纺丝搭布一条等。加赏副使达希藏布、奔塔尔银各五十两。玄狐皮帽各一顶。各锦一匹、大缎一匹,各小荷包二对(内都有银锞)。各青狐皮帽一顶、绿纺丝搭布一条等。
通过上述记载可知,清朝给予准噶尔部赏赐之物种类繁杂,除绸缎、布匹、衣帽、银两外,珐琅瓷器、玻璃器皿、西洋鼻烟盒、桌灯等精美珍贵的宫廷用品也通过此种途径出现在准噶尔部社会上层的日常生活之中。这种“贡”与“赐”的礼物交换,在一定程度上了增强了清、准上层之间的情感联系,也加强了新疆对祖国内地的向心力和内聚力,为清朝最终统一新疆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清朝对准噶尔部贡赐贸易的政策,经历了从宽松鼓励到规范管控的过程
随着清朝对准噶尔部战略的变化,其对准噶尔部的贡赐贸易政策,经历了从宽松鼓励到规范管控的发展过程。清朝对准噶尔部贡赐贸易的相关规定,最早见于1650年:
自今以后,喀尔喀、厄鲁特从边外前来,凡章京以下、披甲兵以上者,若无驼只马匹,有愿买者,每一次只准买一匹,有违例者,所买之马入官,问以应得之罪。若有自己不卖,包揽他人,顶己名买者,二人俱应得之罪,所买之马入官……一应贩子买卖人,及不系披甲者,概不许买喀尔喀厄鲁特驼马,犯者鞭一百,驼马入官。居庸关以内,一应官吏军民人等,俱不许沿途迎买,著差官役搜察,如有被获者,即缚解至京,以贼律问罪。所差官役,如有私买及通同纵买者,亦按贼律问罪。
由上述记载可知:第一,清朝入关之初,严格限制对蒙古输入的马匹等战略物资的自由买卖,其中“章京以下、披甲兵以上者”限购一匹,而“贩子买卖人,及不系披甲者”则严格禁止购买。第二,蒙古入居庸关后,禁止官民对其“沿途迎买”,否则将受到严惩。这是清入关之初,在稳定内地统治、平息各种反抗力量的严峻时期,利用国家行政力量对蒙古贸易的一次规范。但是对其所带货物的规模以及“所遣之使,不限人数,一概俱准放入边关”。清朝的此种政策,虽然“抑制了市场供求机制的可能发展”,但用经济福利笼络了准噶尔部,换取了西北边疆地区的相对稳定,也使蒙古贸易中的马匹等战略物资为清朝政府所掌控,为统一全国的军事行动提供了重要保证。
这种鼓励宽松的政策,一致持续到1677年。此年,因“回子诺颜和卓、巴颜白克等以进贡来至边口,自相屠害作乱”,加之假冒进贡者层出不穷,于是清朝首次要求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嗣后进贡遣使,务给符验”,方准入关。但从相关记载来看,因清朝担心“如不许进关,恐非柔远之道”,所以这一政策后来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17世纪80年代,准噶尔部朝贡使团“或千余人,或数千人,连绵不绝,沿途抢夺塞外蒙古马匹牲畜,进边之后,任意牧放牲畜,践食田禾,捆缚平民,抢掠财物,妄行者甚多”。于是在1683年,清朝不仅对准噶尔部贡赐贸易的人数进行了限制,还对妄行抢掠的使团成员依据清朝律例予以惩处。清朝规定:“嗣后尔处(即准噶尔部,笔者注)所遣贡使,有印验者,限二百名以内,准入边关,其余俱令在张家口、归化城等处贸易”。同时,要求所遣使团成员务必“选贤能头目,严行约束”,若仍沿途抢掠,殃民作乱,将依据清朝律例予以惩处。就在1685年,准噶尔使团成员伊特木根因殴死正白旗西图佐领下商人王治民,被清朝依法处死,这是文献记载中第一个被清朝处死的准噶尔使团成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1683年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针对准噶尔部,也包括厄鲁特蒙古其他诸部,甚至远在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部也受此限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准噶尔使团的贡赐贸易,在1686年清朝又对其遣使进京的资格进行了限定:“厄鲁特部落,如噶尔丹等四大台吉,应令来京互市,其余小台吉,俱令张家口互市,著为定例”。此项规定,意味着准噶尔部有资格遣使进京者,仅限于“噶尔丹等四大台吉”,同时将准噶尔部边外互市限于张家口一地,取消了长期存在的归化城互市。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虽然清准关系波动起伏,但贡赐贸易仍大致沿用了上述各项规定。直到1739年,清、准双方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达成了“贸易事宜”。其中,有关贡赐贸易的规定如下:
……其至京城贸易人等,命由肃州行经西安。贸易者,除违禁物品外,随其自愿买卖,非可官为强逼……噶尔丹策零若有具奏圣主之事,仍常遣使来京,不得携带货物,人数毋多,可通过驿站伴送。
根据上述记载可知,第一,清朝将准噶尔使团进京路线明确规定为南路或内地线,即由肃州经兰州、西安、宁夏至京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准噶尔使团进京路线为北路,即经过喀尔喀蒙古到达呼和浩特,再经张家口后进京。但自从喀尔喀蒙古归附清朝后,准噶尔使团进京路线变道为南路,这一直持续到清朝统一新疆。在此期间,准噶尔部曾多次进行了交涉,请求重走水草丰美、路途较短的北路,但始终没有得到清朝的允准。
第二,为了加强与准噶尔部上层的联系,清朝长期准许其朝贡使臣可随时来京,但不得携带货物,人数规模也不能太大。这里的“人数毋多”只是一个笼统的限制,并没有明确其人数规模。另外,清朝要求朝贡使团“不得携带货物”,但这一规定在后来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清朝本着“字小之恩,宏怀远之略,使边庭息警,疆宇宁谧”的策略,对准噶尔部朝贡使团所携货物大都予以放行,且无数量限制。据笔者统计,从1739年至1755年,准噶尔朝贡使团多达十三次,非但没有依例不带货物,反而逾年增加。对此,清朝屡次告知准噶尔部使臣:“随从宜少,不可携带货物”,1747年,清朝对朝贡人数和携带货物进行了限制:“嗣后来使,务必遵行原先所定,减少人数,不得超过十数位,不携带货物为好”,“不得超过十数位”,这是清朝于1739年后首次对准噶尔朝贡人数进行比较明确的规范。1750年,清朝再次对其进行了限制:“嗣后……贡使交易,以尼玛来数为准,如在此数之内,许其交易,余者驳令带回”。这里的“尼玛来数”是指乾1749年准噶尔尼玛朝贡使团的规模与交易额,其中使团成员为48人,交易额为1.02万两白银。从后来的历史来看,清朝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就在1750年,准噶尔额尔钦朝贡使团较尼玛使团多带四人,清朝“令自边界解回”。1752年,清朝对随贡贸易的人数进行了小幅度上调,将朝贡人数从四十八人上调到五十人。清朝对准噶尔部贡赐贸易政策的变化,受到了清朝对准战略政策的重大影响,也是中原传统文化对商业活动的态度与清朝统治集团的实用态度之间冲突的具体表现,清朝一方面为了加强与准噶尔部上层的联系,允许后者随时遣使进京,另一方面却质疑贡赐贸易的动机,并适时控制其规模。
1753年,乾隆帝通过络绎不绝的投诚者,特别是率众降清的三车凌,获悉了准噶尔部内讧的确切信息后,对准噶尔部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决定以军事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准噶尔部问题,“乘机一举,平定疆夷……使边境永远宁谧之为得也”,其对贡赐贸易的态度也逐渐变得强硬。乾隆帝认为“今达瓦齐非其族类(笔者注,即非噶尔丹策零直系后裔),且由弑夺而来,又并未遣使请安,何得仍循往例”,加之“近日玛木特前来北路,阑入边卡,继复畏惧逃回”,便决定断绝与其贸易关系,“今后前来之达瓦齐等商队贸易之事,暂且不议”。但对其朝贡使团仍有条件的放行,“尔等诸事熟虑定夺,若遵行朕旨,推诚奏请圣恩,不复妄言,可复遣使臣诸事实情奏报”,否则“则停遣使者。若仍如此遣派使臣,亦不准进入。”清朝此时断绝与准噶尔部贡赐贸易的策略,完全服从于“中外一统”的战略目标,可谓“一石二鸟”,既杜绝了准噶尔部通过贡赐贸易从中原地区获取部分生活、生产必需品,又以此来激起准噶尔部民众对达瓦齐统治地位的质疑和不满。不久,随着清朝统一新疆行动的开始,清准之间的贡赐贸易也随之停止。
可见,在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建立和巩固进程中,随着清朝战略重心的变化,其对准噶尔部贡赐贸易的政策也随之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从前期依“喀尔喀厄鲁特条例”发展到后期的清准“贸易事宜”,从前期相对宽松鼓励到后期的规范管控。在此期间,康熙中前期是清朝“调整自身以适应中国并探索新建帝国所需各种制度的一个时期”,为了统一内地,急需来自草原地区的马等战略物资,所以对准噶尔部贡赐贸易采取了实用主义态度,但在康熙晚期以来,更多地将贡赐贸易作为经略准噶尔部的一种政治策略,服从于清朝“大一统”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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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噶尔部贡赐贸易对清朝统一新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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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噶尔部持续不断的贡赐贸易是中华民族长期整合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维系新疆与中原地区交流交往交融的重要纽带,增强了准噶尔部对清朝中央政府的向心力和内聚力,为清朝最终统一新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贡赐贸易加强了准噶尔部对清朝中央政府的向心力和内聚力,为清朝统一新疆创造了条件
准噶尔部贡赐贸易是一种经济活动,更是一种政治行为,具有浓厚的政治和社会动机。通过贡赐贸易使清、准上层集团对彼此的政治地位和荣誉得到了明晰与认可,在所谓的“贡品”和“赐品”的交换中,实现了清准上层之间持续不断的交往交流,加强了双方之间的情感联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消弭了彼此的质疑与敌意,逐渐增强了准噶尔部对清朝中央政府认同感。正如准噶尔使臣吹拉木喀所言:“如今我们都是一家,我们也与大皇帝的奴才一样”。同时,准噶尔部朝贡使团少则数十人,多则数千人,既有准噶尔贵族,也有商人、僧侣和平民,他们与内地商人、官员和百姓进行了广泛的交往交流,加强了他们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认识,如在贡赐贸易中,“准噶尔购买了很多蟒袍和金双喜袍,说明上层贵族对中原文化的认可”。
另外,清朝名目繁多的“慷慨赏赐”,使准噶尔部切实认识到清朝国力之强盛、物产之丰富,这无疑增强了清朝对准噶尔部的强大吸引力。如准噶尔部络绎不绝的“归附者”,除内乱等缘由外,贡赐贸易所产生的巨大吸引力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据相关文献的梳理,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病亡后,有大批准噶尔首领如丹津阿拉布坦、诺尔布等率部归附。乾隆年间,归附者更是前赴后继,特别是乾隆元年至乾隆十年(1636-1745)以及乾隆十八年(1754年)以后,包括三车凌、阿睦尔撒纳等大批准噶尔部首领纷纷率众归附,这对清朝最终统一新疆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贡赐贸易增强了准噶尔部与中原内地的经济联系,实现了“互补共生”,为清朝统一新疆奠定了坚实基础
准噶尔部“不尚田作,惟以畜牧为业……饥食其肉,渴饮其酪,寒衣其皮,驰驱资其用,无一不取给于畜牲”,这种相对单一、脆弱的畜牧业生计方式需要其他辅助性的经济活动来补充其必需的社会资源。通过贡赐贸易,准噶尔部获得了来自中原地区的大量生活、生产用品,而中原诸民族也获得了皮毛、牲畜等畜牧业产品,双方实现了物质层面的交流互补。与此同时,新疆地区也被镶嵌于中原内地、甚至全国的商品流通体系之中。从准噶尔部输入的皮毛、牲畜、葡萄、卤砂等被转售到了甘肃、陕西、山西、北京等地,而江南的丝绸、南方的茶叶与瓷器等也源源不断地输往新疆地区,新疆地区与祖国内地的经济联系进一步加强。
从参与的社会阶层而言,贡赐贸易不仅在清准上层之间通过“贡品——礼品”的互换,实现了“一种真正价值的经济交换”,而且基层民众也卷入其中。中原内地特别是边外城镇的民众、商人深刻而广泛地参与了这种交换体系中。如康熙晚年,在准噶尔部朝贡之路上,“从肃州至巴里坤商贾不绝,沿途如同内地,均设商摊。商贾将绸、布、茶及衣服、靴、袜、针、线等各类小物,俱携至巴里坤出售。此俱蒙古人所需物品……”。准噶尔各阶层也积极参与其中,表现出与中原内地开展贸易往来的强烈愿望。准噶尔部民众以部落为单位,汇集牲畜、皮毛等物资,委托使团成员代其销售,并换取来自中原内地的所需物品。对此,准噶尔使臣额连胡里曾言:“自从蒙大皇帝施恩准我们台吉和好之后,底下的众人从前没有吃食的,如今都受恩,有了吃的了,他们众人听的买卖出来,无一人不攒凑带些牲口,想着要易换些东西,霑受大皇帝恩典”。
(三)准噶尔部贡赐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俄国在中亚地区的扩张活动,对维护中国西北边疆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贡赐贸易,中原地区的部分生产技术传入新疆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准噶尔部经济社会的发展。到策妄阿喇布坦和噶尔丹策零时期,准噶尔部达到了全盛,这为准噶尔部抵御俄国在中国西北边疆的侵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农牧两种生计方式之间的“互补共生”以及清、准上层之间的频繁交往交流,不仅增强了准噶尔部对清朝中央政府的向心力,也有效地抵制了俄国对准噶尔部持续不断的“诱降”活动。从前文所述内容可知,从1638年至1758年,准噶尔部遣使进京的次数多达79次(其中1次前往盛京),年均0.66次,远超同时期准噶尔部遣使到达莫斯科或彼得堡的次数(共计22次,平均约6年1次)。特别是18世纪20年代,俄国派遣温科夫斯基使团前往准噶尔部,以出兵援助为条件,诱使准噶尔部臣服俄国,但遭到了准噶尔部的坚决拒绝,转而积极发展与清朝的关系,这其中原因复杂,但贡赐贸易所产生的巨大向心力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持续不断的准噶尔部贡赐贸易,深受政治因素的深刻影响,呈现出波动起伏的特点。从双方交换的物品结构来看,准噶尔部主要输出马和貂皮等初级产品,输入绸缎、布匹、瓷器等中间产品,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互补共生”关系,加强了新疆与祖国内地的经济联系。从参与的社会阶层而言,表面上为清、准上层之间的互惠活动,但实际上双方社会各阶层也深卷其中,促进了准噶尔部与中原诸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也增强了准噶尔部对清朝中央政府的向心力和内聚力,为清朝统一新疆奠定了坚实基础。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学 2021第2期 总第28辑,注释从略,引用请查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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