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行热点】授权立法

文摘   2024-11-26 18:4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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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

在2023年的立法法修改中增加了“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检察法规”的规定,因此授权立法这一知识点具有一定可考察性。


01

授权立法制度的概念界定

授权立法在宪法学研究视角下可以界定为:根据宪法规定被赋予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其享有的部分立法权通过授权决定授予授权对象,授权对象严格按照授权就特定事项制定法律,或暂停、调整法律适用。


02

授权立法制度的性质

性质:宪法权力结构权宜调整的规范机制

授权立法vs行政立法

1.授权立法是指根据宪法规定被赋予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将其所享有的部分立法权限,通过授权决定的方式授予授权对象,授权对象严格按照授权决定的具体规定进行立法的法律制度。

2. 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是作为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而地方行政立法则是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行为。

3. 在中央层面行政立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务院,在地方层面的立法主体是地方政府。从中央层面来看,行政立法与授权国务院立法的立法主体是一致的,都是国务院这一行政机关。

4. 授权国务院立法中,国务院立法权力来源于其授权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立法权具有局限性和临时性。

5.行政立法的权力则源于“宪法”、“立法法”和“相关组织法”的具体法条规定对其立法的限制,是国务院自身所固有职权需要以立法实现,在职权权限范围内立法,其立法权具有稳定性和常规性,范围相较于授权国务院立法宽泛许多,对行政立法的限制限于法条规定的范围。


03

授权立法制度的功能

1.缓解改革的变革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2.完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授权立法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立法数量不足的缺憾,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使得社会关系及时通过法律规范进行了调节。

3.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最佳法律调整之目的。


04

授权立法制度的种类

1.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常的基本法授权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对相对保留事项授权国务院立法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授权制定新区法(上海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特区立法


05

授权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

2.授权明确性原则

3.合比例性原则


06

授权立法制度的具体内容

1.授权立法的主体(授权对象+授权主体):授权立法制度的授权主体为有权作出授权立法决定的国家机关,即享有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授权对象是授权立法中所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不享有某一部分立法权限,依靠授权主体授予,是根据授权制定法律规范的主体。

 

2. 授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司法、经济、文化、军事与国家机构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而作出授权决定。

 

3. 授权的条件:

(1)法定授权条件:指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作出授权决定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2)现实授权条件:指的是在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中,有现实必要需要进行授权的条件。

 

4. 授权的内容:授权的内容是授权立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授权对象进行授权立法的主要依据,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作出专门的决议或决定对授权对象授予制定某部分法律规范权力的文件具体内容,是授权立法的载体。授权的内容一般体现在授权决定中,其中包含了授权主体、对象、目的、区域以及期限等。不同的授权决定基于不同的改革试验事项作出的授权内容各不相同,涉及行政管理、司法改革、国家机构、国家体制以及国防军队等。

 

5.授权期限:由于授权立法是基于“满足实践发展需要”而展开的先行先试、改革试点的立法活动,因其具有试验性、暂时性等特点,不允许长期授权或制定永久性规范。授权的期限主要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作出授权立法决定中,所规定的根据授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限。根据《立法法》第 10 条第 2 款的规定,除授权决定另有规定外,授权立法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6.授权的程序:授权的程序就是指,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对授权对象作出授权立法决定时的整个流程程序。国家立法机关作出授权决定的程序须具有民主性与公开性,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与财产等重大利益时,应规范审核形式与实质。授权的程序主要包含三个部分,授权决定作出前的制作程序,授权对象根据授权制定法律规范的程序以及授权决定作出后的监督程序。

 

7. 当前授权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1)我国当前授权立法的具体程序存在缺失,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授权立法的法律文本规定不明确。(《立法法》第 13 条“改革发展的需要”是有关授权目的的规定,对于授权对象、事项、期限的规定并不明确,采用“等”、“特定”、“部分”模糊性字眼。)。授权主体权限不清(授权立法中的授权主体不适格、授权立法中的授权主体权限不清)

(2)不同规范形态授权程序单一(授权立法制度的规范形态具有多样性,授权立法的程序也应相互对应,除了原则性的程序要求,针对不同的规范形态应有不同的授权程序。)

(3)授权立法的对象范围狭窄

(4)变通型授权立法不规范

(5)授权立法配套制度不完善(未按规定实施报告制度、缺乏有效的评估制度、备案制度制定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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