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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或者称审判为中心对应“侦查中心主义”。
实现路径
(1)审判独立原则之贯彻-审委会问题-审判责任制与履职保障机制
(2)无罪推定原则之落实-保障辩护权
(3)法庭中立原则-庭前阅卷-变更指控罪名
(4)控辩平等原则的贯彻。
为了实现控辩平等,必须对我国的刑事庭审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第一,废止公诉人强制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将被告人陈述和询问被告人程序改在辩方举证阶段进行。
第二,取消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允许控辩双方平等地对法院审判活动在诉讼程序以内提出异议、上诉或抗诉。
第三,废止检察长参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做法。
第四,借鉴日本、意大利的做法,将公诉人对审前讯问笔录的举证程序从证据调查一开始调整到控方举证的最后。
第五,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壮大辩方力量,使得所有犯罪嫌疑、被告人( 尤其是可能被判处自由刑以上刑罚的) 能够借助于专业律师的帮助,有效地抵制无根据的、非法的追诉。
(5)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 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调查程序
主要表现
(一)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未决羁押
1、公安机关自行采取拘留和通缉措施,且拘留时间长。
2、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延长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3、侦查机关与未决羁押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国家赔偿)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控制
1、涉案财物查封、扣押、查询、冻结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2、侦查机关自行控制涉案财物,且不易保存时可以自行拍卖变现。
(三)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侦查案卷笔录
1、侦查案卷笔录的庭前移送。
2、侦查案卷笔录的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鉴定意见再不出庭情况下也能被法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