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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标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并保障人权。该项改革是一直都是我国刑诉法的热点,可以作为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案例题等的答题素材,也很有可能直接进行出题。
改革背景与目标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剑指以往“以侦查为中心”所产生的种种制度症结,如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导致庭审流于形式等等。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具体改革措施
1.坚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 。
2.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3.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
4.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并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
5.严格依法裁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
6.落实司法责任制,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强化独任庭、合议庭的法定审判组织地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确保权责一致。另外还需要继续明确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 。
7.继续推动建设司法公开与民主。例如:扩大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
上述改革措施共同构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框架,旨在通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扩大司法公开等手段,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