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纪实| 第38期劳动法诊所邀请王崇华法官进行专家讲座

文摘   2024-04-21 10:15   北京  

劳动争议审判实践

王崇华法官讲座









4月19日的理论课时间,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王崇华法官就“劳动争议审判”为同学们做专题讲座。王法官具有丰富的理论储备和实务经验,他对实务中常见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同学们关于劳动法的问题和职业规划的疑惑进行了解答。



嘉宾介绍




王崇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讲座回顾






首先,王法官介绍了实务中调解工作的内容及“仲裁前置”的三种例外情形。之后,王法官结合人社部、最高法的意见就“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作出特别说明。


之后,王法官就“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工资支付、竞业限制”五个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对同学们进行介绍和讲解。王法官将劳动法基础理论与生动的案例相结合,并通过对判决书的裁判理由进行分析,穿插自己审理工作中的有趣经历和深刻体会,让同学们切实感受到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运用及法官日常工作的方式。


王法官介绍,确认劳动关系应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建筑工人的工伤救济,可以在不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工伤保险,此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法官特别提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王法官特别强调了自己审判工作中的一大收获,即要关注劳动年龄,这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王法官着重强调了相关规定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三点与实践的关联。在劳动关系的解除方面,王法官首先介绍了劳动关系解除的几种情形,并辅以典型案例进行讲解,强调了实践中处理较为特殊的劳动关系解除代通知金的问题。王法官强调,用人单位的解除必须要举证“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满足通知工会等其他条件,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的主观恶意,劳动者不能援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的条款。


王法官认为,实践中处理北京地区工资支付问题时主要依据《北京市支付规定》的规定。他主要讲解了加班费的相关规定,着重介绍了不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情况。对于竞业限制,王法官从证据与证明的角度向大家介绍了法官的心证过程及依据。



之后,同学们结合值班期间遇到的问题及职业规划与王法官交流。同学们询问了关于加班证据的认定及非自愿加班情况下的有关问题,王法官对同学们的疑问耐心回复,李娟老师也耐心倾听并予以补充。


同学们为王法官送花


王法官的讲授专业而风趣,从理论出发,结合自身心得,将自己一直以来领悟到的劳动法法律解释与运用方法娓娓道来,加深了同学们对法律实务工作和证据的证明力的了解和认知。同时,王法官结合大量真实的司法案例判决书,以案例分析这一经典法学教学方式,让同学们以更熟悉的方式接触相对陌生的实务领域,也使他的讲授更加深刻。



尾声






王法官说,法官是一个独特的职业,国家赋予我们审判权,能够以一个完全中立的身份裁判纠纷。学生时代的我们总是想着伸张正义,要满足正义一方的诉求,打击邪恶一方的气焰。但作为一名法官,王法官关注的更多的是如何解决纠纷——如何以并不完全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如何在事实并不十分明朗的情况下作出相对合理的判决。王法官说,他不会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判决,也不会随意地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决定。这是属于一名执业十多年的老法官的严谨与专业,也是我们每一位未来的法律人要铭刻于心的精神旨归——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无论我们未来从事何种职业,愿这份初心与情怀一直在我们心中闪光。


感谢王崇华法官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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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排版:鲁斯淼

审核: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
由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律诊所运营,主要承接劳动争议案件,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学法以致用,济世护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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