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证监会因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诺奇)前首席财务官兼执行董事欧阳浩然(男)没有履行其作为诺奇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他的取消资格令。欧阳不得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清盘人、其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不得参与香港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同时,他也被命令缴付证监会在有关法律程序中的讼费。
法庭是在欧阳承认他没有履行职责监察诺奇的会计及财务职能;没有向诺奇的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以及没有监督诺奇账目及财务报告的拟备和确保进行适当的企业管治后,作出上述取消资格令。
证监会调查发现,诺奇前主席分多次从公司银行账户提走了约人民币2.25亿元,约占诺奇从全球股份发售所得的款项净额人民币2.3652亿元(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的95%。有关款项是在诺奇的股份于2014年1月上市后不久被提取的,未经诺奇董事会的适当批准,亦非用于任何真正商业用途。
原讼法庭吴嘉辉法官表示,欧阳没有就两笔用作若干指称收购的转账进行调查,涉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人民币1,955万元,而该等收购亦超出诺奇的全球股份发售上市招股章程内所指明的收购范围。两笔转账为人民币2.25亿元未经授权提款的一部分,欧阳因而违反了首席财务官的职责。他亦没有履行作为诺奇执行董事的职责,警示其他董事有关转账。另外,他在诺奇的2013年年报内加入了一段文字,指出尚未动用的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存放于香港持牌银行,并将如上市招股章程所概述般加以使用。该项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因为人民币2.3652亿元的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中的人民币1.6亿元,已被转账至一家内地银行,并且没有在上市招股章程所指明的范围内加以使用。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投资大众依赖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监督企业财务职能及汇报工作,来维护业务资产。因此,本案非常清楚地表明,财务总监负有监督职责,须就可疑交易作出适当查询,并即时就此向董事会汇报。”
魏弘福先生还表示:“他们亦有责任确保上市公司在所有财务报告中披露准确和完整的资料,因为投资者依赖相关资料来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