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就京玖医疗健康有限公司(京玖医疗)七名前董事及两名前事实董事涉嫌违反受信责任,寻求法庭对他们作出取消资格令。
两名前事实董事为曹贵子及许家骅。七名前董事为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陈嘉忠;前执行董事张卫军及王建国;以及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贻平、胡雪珍、林振豪及唐卓敏。
证监会经调查后发现,曹贵子及许家骅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参与了该公司业务或事务的管理及作出董事性质的决策,因此属于京玖医疗的事实董事。京玖医疗的全资附属公司于2016年6月以约7,900万元,从康健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康健)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康健药业有限公司(康健药业)收购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9.9%已发行股本。曹贵子及许家骅在关键时间是康健的董事,而曹贵子也是康健药业的董事。
京玖医疗于2016年6月23日就上述购股交易刊发的公告注明,(i)交易的卖方及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该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ii)交易的代价经京玖医疗集团与卖方公平磋商后厘定;及(iii)可从购股交易中获得收益。然而,证监会经过调查后发现,有关交易并非经京玖医疗集团与康健药业(卖方)公平磋商后进行,而该公司也并没有计划变现有关交易的所述收益。
最终,证监会认定曹贵子及许家骅违反了他们对京玖医疗的责任,原因是两人(i)没有披露他们属事实董事;(ii)导致该公司在上述公告中发出有关卖方及其实益拥有人的独立性的虚假及/或具误导性资料;及(iii)将自己置身于个人利益与对京玖医疗的责任之间出现冲突的处境。同时,京玖医疗的七名前董事也因导致该公司在上述公告中发出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违反了他们对京玖医疗的责任。证监会也在这次法律行动中,寻求法庭颁令京玖医疗公布法庭在法律程序中的裁决,让该公司的股东得知曹及许曾为该公司的事实董事,以及该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曾发出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