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劳动合同签订的九大隐蔽风险(下篇)

文化   2024-09-25 14:47   浙江  



上期的《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九大隐蔽风险事项(上篇)》中详细讲述了五个风险事项及应对策略,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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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讲述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其余四个隐蔽风险事项。



06

风险事项六:首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单位仍继续用工。


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法条表述二倍工资的支付条件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很多企业当然认为只要双方用工关系超过一年,就可以不受二倍工资的规定约束,于是企业便放任合同到期,不续签但仍继续用工。事实上在企业与员工订立的首个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用工关系就已经结束,企业继续用工实际上是以相同的劳动条件和员工开始了新的用工关系,该情形下企业仍有义务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及时签订的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应对策略:首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者故意不续签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续签的,企业需及时留证。



07

风险事项七: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仍继续用工,但企业不续签或仍要求签固定期限合同。


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也就是说,第二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仍继续用工的,若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企业违背员工意愿不续签或要求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要承担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该情形下的二倍工资没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因为在第二个劳动合同到期的次日企业就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应对策略:第二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企业仍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征得员工同意并留证。



08

风险事项八:企业与员工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终止用工。


不利后果:风险事项七的延伸情形,目前存在一定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条文本身似乎并未排除企业终止用工的权利,但若允许企业在第二个合同到期后终止用工关系,会与条文中“员工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相冲突,进而使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目的落空。故从立法目的而言,该条文排除了企业在第二个合同到期后终止用工的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也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


综上,企业与员工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自行终止用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应对策略:第二个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要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书面终止协议,同时在协议中结清所有金钱给付事项。



09

风险事项九:劳动合同保管不当


不利后果:严格来讲,合同保管不当不属于法律问题,但其引起的不利后果足以让企业在劳动风险排除上的所有努力付之一炬,偏偏每年都会发生企业丢失纸质合同的情节。笔者遇到过最离奇的一个二倍工资案件,员工伙同人事拿走了存放于办公室的纸质合同,事后两人纷纷离职以劳动合同未签订为由向企业主张二倍工资。该情形中除非企业有员工“拿走”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在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的情况下,企业极有可能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应对策略:严格保管劳动合同,存放于安全且隐蔽的地点。



律师介绍



岑益超  律师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慈溪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法律帮帮团”公益律师

2023年获宁波市律师论坛论文 一等奖

2023年获宁波市青年律师训练营微党课演讲比赛 一等奖

2023年获宁波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优秀奖

2023年获宁波市第七届知识产权天一论坛三等奖

2023年获宁波市第二届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技能精英赛团体三等奖

2024年获宁波市律师论坛论文 鼓励奖

2022年获浙江省法学会三农法治研究会 优秀奖

2022年获慈溪市“法助共富共美、法护平安慈溪”主题演讲比赛 三等奖

2022年获宁波市律师论坛论文 鼓励奖

慈溪“慈动力”普法讲师团成员


专业领域:

劳动争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其他涉财产纠纷

电话:13588102790

电子邮箱:4142406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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