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以装修存在增项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相应费用,能否成立?

文化   2024-10-17 07:07   浙江  

买了新房免不了装修,业主与装修公司制定方案之后,因现场施工情况的改变或多或少会存在部分的增项与减项,在此时是否任何的增项装修公司都能要求业主承担呢?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0日,小美(甲方)将其自有的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了喜洋洋公司(乙方),双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总价款190 000元,系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竣工结算的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工期的,由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工程竣工后,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支付100%。另报价清单载明: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若甲方增加项目,需签订工程变更单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乙方开始采购;特别注意事项:为了避免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请客户不要相信任何口头承诺,本公司只承认书面承诺;本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小美要求对于瓷砖等装修材料品牌进行升级,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增加了施工材料的数量,同时额外增加了《装饰施工内容表》外的施工内容,但上述增项均未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双方就增项金额未进行明确。


后喜洋洋公司起诉小美,要求小美承担增项费用。


【法院审理】


(一)因品牌或选材升级而超出预算的费用


在家庭装饰装修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和清单外项目是普遍现象,然而并非所有的变更和清单外项目均需调整价格,有些可能属于漏项,有些可能属于让利或赠送,尤其是在固定总价形式下,调整范围和调价方式应以双方约定为准。本案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和报价清单一再强调变更必须以书面确认为准,且签署变更单后才能施工,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双方书面确认的变更才能调整价格。本案虽然存在部分材料的变更,但喜洋洋公司既未事先报价,也未在施工后提出调价要求,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单,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这些变更必然导致价格调整,因此,本院不予认定。


(二)因面积或数量增加而超出预算的费用


本案为固定总价合同,设计方案、施工图、效果图、报价清单均由喜洋洋公司制作、提供,清单项目中工程量错算、漏项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喜洋洋公司事先未告知增加费用,事后也未提出索赔申请,更未办理变更单,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喜洋洋公司又主张按实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报价清单外的项目


按照合同约定,增项应当先签署变更单且支付费用后方可施工,上述项目施工前,喜洋洋公司既未事先告知增加费用,也未提供报价,更未办理变更单,由此可见,这些项目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需增加费用的增项。


【律师说法】


本案中,喜洋洋公司与小美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明确约定:


(1)竣工结算的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


(2)施工过程中,小美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喜洋洋公司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

(3)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支付100%。


另,报价清单载明: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若小美增加项目,需签订工程变更单并支付相应费用后,喜洋洋公司开始采购。但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喜洋洋公司从未与小美签订过书面的《工程项目变更单》,也未在微信等载体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及价格。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喜洋洋公司要求支付增项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此并非是实际产生了增项费用,装修公司就能主张到相应的增项费用。无论是业主还是装修公司应当在发生增项时妥善保留证据避免日后的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张梦玲  律师


前湾所“未蓝圈”召集人

金石榴女律师维权站成员

慈溪市“慈动力”普法讲师团讲师

慈溪市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特邀嘉宾

宁波前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诉讼

电话:15957881658

电子邮箱:7792577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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