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合彩”赌博涉及的三类犯罪

文化   2024-10-20 07:07   浙江  

购买“六合彩”俗称“买码”,其“高赔率”让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然而有很多人买码买到倾家荡产,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对“六合彩”之犯罪定性进行解析,以期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


01


一、相关法条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浙公发〔2004〕7号)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三人以上投注或接受三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两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3次或3期以上)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地方就如何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浙公发〔2004〕7号)提出请示。为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现通知如下:   


发行、销售“六合彩”,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和《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赌博犯罪构成规定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78. 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⑧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⑨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即:(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版)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修正前该条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二、“六合彩”之犯罪定性



(一)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六合彩活动指的是,行为人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坐庄并发行、销售外围六合彩。他们模仿香港六合彩的形式,自定规则和赔率,并发展代理商,通过网络、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发行和接受投注。这些行为人有的借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有的则自行开奖并进行兑付。从庄家的角度看,这是发行“私彩”的行为;而从代理者的角度看,则属于非法销售彩票的行为。我国《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必须得到国务院的特许,未经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发行和销售彩票。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六合彩”写单员作为收取下游“玩家”下注的帮助者,与上游“庄家”形成共同犯罪,同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X茂、汪X香、郭X稳、陈X非法经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收录)

基本案情:


李X茂、汪X香系夫妻,二人经他人介绍与姚某相识,并得知其利用网络进行地下“六合彩”博彩活动,此后,李X茂、汪X香均发展成为姚某的下线会员。自2010年3月起,李X茂和汪X香夫妻二人陆续发展郭X稳、陈X等下线会员二十余名,共接受下线投注574 090元,并从中获利4.4万余元,获工资酬劳2万余元,通过地下六合彩投注中奖55 940元。郭X稳则在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间,共计接受下线会员投注267 320元,从中抽头渔利共计2.9万余元。与此同时,陈X接受下线会员投注达15万元,累计抽头渔利1万余元,同时通过地下六合彩投注中奖2.5万余元。案发后,陈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退还赃款1万元。   


公诉机关以李X茂、汪X香、郭X稳、陈X犯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李X茂及其辩护人闫红兵辩称:李X茂仅是为上线提供服务后获利,并未发展下线会员;虽然李X茂担任了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投注,但该网站是否属于赌博网站、李X茂与上线是否具有代理关系均无证据证明,故应认定李X茂构成非法经营罪;李X茂到案后能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亦可从轻处罚。 汪X香辩称:本人只起到转接投注资金的作用,并非赌博网站的代理;本人实际只发展了极少数下线会员,其他会员只是挂名,并不管理;本人自身患有疾病,请求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X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郭X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陈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规则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开设和经营赌场,并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的行为。而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比两罪的构成可知,虽然两罪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但两罪所侵害的对象截然不同。通常,前罪所侵犯的对象为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后罪所侵犯的对象为市场经济秩序。从该角度分析,行为人私设地下“六合彩”,虽然具有开设赌场招揽赌博表现形式,但实际侵犯的却是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故此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行为人经他人介绍后,利用网络进行地下“六合彩”博彩活动,并发展多名下线会员,引诱多人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下注,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虽然行为人私设地下“六合彩”的行为具有开设赌场招揽他人赌博的外在形式,但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国家彩票管理制度的冲击,损害的是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得以开设赌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但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且是我国法律命令禁止的经营活动,因此,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赌博罪


在“六合彩”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只是在自己熟人之间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聚众赌博,不具有公开性与经营性,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赌博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赌博活动公开化、规模化,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资金、账号等帮助,那么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或非法经营罪。


庄家组织他人针对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实际上是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作为赌博的标的,与投注者进行对赌。在这种赌博活动中,赌资由庄家或参赌人员按照赌博结果瓜分。赌博者非法获利的方式主要是借助运气、技巧等因素来赢取对方的财物。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擅自发行六合彩的特征,因为它本质上只是利用了六合彩的开奖信息作为赌博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不是在发行或销售彩票。


「案例」周帮权等赌博案(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1集(总第84集),752号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帮权,男,1963年8月3日出生,彝族,住镇雄县乌峰镇文卫路。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学富,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雄县乌峰镇文卫路54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绍菊,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雄县乌峰镇文卫路54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逮捕。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帮权、吴学富、朱绍菊犯赌博罪,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周帮权、吴学富经共谋,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此后,二人在各自联系购买“六合彩”人员的同时,先后雇用王兴广、许菊清等人为其联系购买“六合彩”的人员,约定按购买人员投注金额的12%或13%的比例向王、许支付报酬,并按1:40的比例对投注人员进行赔付。其间,周帮权负责对当期账目进行登记核算,朱绍菊帮助吴学富核对购买“六合彩”的单据。至2008年5月24日晚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时,周帮权、吴学富组织“六合彩”竞猜赌博共33期,涉赌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万余元,获利55929元:案发后,镇雄县公安局没收周帮权赌资26717.24元。


   判决结果:


镇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帮权、吴学富、朱绍菊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上的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涉赌金额达68万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周帮权、吴学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朱绍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帮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吴学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朱绍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三)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六合彩”案件中,如果庄家在赌博网站上开设类似六合彩的玩法形式,并通过设定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层级来接受赌客的投注,那么尽管这些活动涉及到了六合彩的元素,但六合彩在这里仅仅是赌博活动的一个载体,这种行为实际上符合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开设赌场的司法解释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有所不同,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涉及赌博活动本身,还涉及赌博活动的组织、宣传、资金结算等多个环节。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这种行为时,通常会将其视为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之一。


「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明通过境外“SK2”赌博网站的1个“登0”账号进行网络架设,开设下级账号,不断发展下级代理自用及给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经司法鉴定,上述账号共下注559979笔,下注金额共计4493万余元。


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于某从王某明处获得“SK2”赌博网站的1个“登1”账号后,开设下级代理账号自用及给他人使用,并接受他人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六合彩。同年4月,被告人覃某受于某之邀加入占成,与于某共同对这个“登1”代理账号分担盈亏。经司法鉴定,该账号共下注180631笔,下注金额共计1242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黄某、韦某、蔡某勇、王某刚、覃某艳、蒋某、王某毅、周某国、杨某淞、刘某奎、陈某清利用从王某明处获得的账号,开设下级代理账号,并接受他人投注赌六合彩。经司法鉴定,这些账号的累计下注金额在1.8万余元至1134万余元之间不等。而被告人郭某在明知其丈夫韦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为其记账和收取赌资,同样触犯法律。 


此外,被告人王某、凡某捷、罗某、覃某雄、朱某衡、李某、覃某彩从上述一些被告人处获得“SK2”赌博网站的账号后,也从事了相应的网络赌博活动,接受他人投注。而被告人李某程则与朱某衡共同经营1个账号,并按约定的占成份额共同承担该账号的盈亏。

法院判决:


王某明等24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在黄某、韦某、郭某3人的共同犯罪中,黄某、韦某系主犯,郭某受其丈夫韦某指示进行记账及收取赌资,为韦某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是从犯。


王某明获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于某、刘某奎等21人分别获刑1年7个月至4年1个月,并处2万元至80万元不等罚金;覃某彩获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处罚金2万元;陈某清获刑6个月,缓刑8个月,处罚金1万元。


03


三、“六合彩”写单员的入罪逻辑与辩护思路


六合彩作为一种非法赌博活动,自90年代末在广东沿海地区盛行以来,已渗透到内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形成了广泛的参与群体。其背后不仅有大庄家的操控,还催生了大量的写单人,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写单人作为这一赌博活动金字塔的最底层,承担着为庄家接受投注并从中抽取佣金的任务。然而,由于写单人与上一级庄家之间的单线联系和隐蔽性,一旦被抓,往往只能由写单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给家庭带来严重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写单员的定罪并非一成不变。如果无法查清具体销售数额,或者写单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存疑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此外,如果写单员在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还可以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辩护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争取查清销售数额


在“六合彩”案件中,销售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由于“六合彩”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查清销售数额。写单员应充分利用这一点,积极争取查清销售数额,避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错误定罪。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审查案件材料、询问证人、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积极查找和收集有利于写单员的证据。同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合理的怀疑和质疑,要求对指控的销售数额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认定。如果司法机关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写单员涉及的销售数额达到定罪标准,那么写单员就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


(二)积极认罪认罚


在“六合彩”案件中,如果写单员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积极认罪认罚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通过认罪认罚,写单员可以表明自己的悔过态度,争取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因此,写单员应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的重要性,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协商,争取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同时,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写单员提供合理的量刑建议,以争取更好的从宽处理结果。


(三)强调从犯地位

在“六合彩”案件中,写单员往往只是整个赌博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或角色。如果写单员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从犯地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首先要分析写单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指出只是起到了辅助或次要作用;其次是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写单员的从犯地位,如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言、书证等;此外,也需要向司法机关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要求依法认定写单员的从犯地位,并据此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四)视情形争取变更定性

在“六合彩”案件中,写单员的定性往往直接关系到其法律责任的轻重。因此,应充分关注写单员的定性问题,并努力争取将重罪变更为轻罪。


具体而言,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例如,如果写单员的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可以争取将非法经营罪变更为赌博罪;如果写单员只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那么可以争取将非法经营罪变更为开设赌场罪,通过变更定性,写单员有可能面临更轻的法律责任。


当然,变更定性一定是有利的吗?其实不然,仅从三个罪名的量刑来看,赌博罪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开设赌场罪最高量刑可达十年,非法经营罪最高量刑可达十五年。单从最高量刑来看,赌博罪是最轻无疑,应当作为首选。其次是否就是开设赌场罪呢?其实不然,开设赌场罪一般情节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五年至十年。而非法经营罪,也分为两档量刑,情节严重的为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为五至十五年。但是非法销售彩票属于其他扰乱市场的情形,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类型的情形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如果为地下六合彩写单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经营,则只能在情节严重这一档次量刑,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开设赌场罪,只要被认定情节严重就可以在五至十年量刑,而情节严重的标准较低,其中非法获利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在30万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在五年以上量刑,完全失去缓刑(三年或三年以下才适用缓刑)机会。


因此,从非法经营罪和开设赌场罪最终刑罚角度考虑,当事人接受投注金额在3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接受投注人员在120人以下时在定性上不必进行区分,当事人面临的刑罚一般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而当六合彩接受投注金额在30万元以上,则以非法经营罪辩护对当事人更有利。


04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六合彩”的赌博活动,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定罪与量刑。一般来说,对于私自坐庄并发行、销售外围“六合彩”的行为,将依据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对于组织、招揽他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将依据赌博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对于开设赌博网站、设立赌博场所等方式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行为,将依据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作为公民,我们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还要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身边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律师介绍


 陈小庆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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