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的你要明白,什么是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文化   2024-10-06 13:10   浙江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是股东对公司相关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的形成需要召集股东会形成决议,并进行修改、登记等程序,而股东协议以其灵活性获得了股东治理公司的青睐。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往往在部分事项上出现交叉重叠,当出现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冲突时的适用成为了一大难题。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


股东协议,又称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是以《民法典》为法律依据,通常包括股东的出资事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股东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股东协议对于在协议上签名的所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法》为法律依据,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股东名称、出资比例、权力机构职责、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最基本的“宪法”。


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都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适用对象是法定的,不以当事人签名盖章为适用前提。例如,继受股东、新股东没有在章程上签字但仍受章程约束。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司法裁判中,当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出现冲突时,存在以“公司章程为准”、以“股东协议为准”和“内外有别”的思路


(一)以公司章程为准


案号(2020)湘12民终383号:一审法院认为《投资经营协议》的适用既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能取代公司章程。如果在法律禁止的条件下仍继续执行《投资经营协议》特定股东担任执行董事的约定,既有悖公司自治理念,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有违上述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公司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韩某、张某、龙某签订的《投资经营协议》属公司出资人协议,该协议仅对润泰公司出资人韩某、张某、龙某有约束力。即便张某、龙某违反该协议的约定,韩某应依据该协议要求张某、龙某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以股东之间的《投资经营协议》取代公司章程。


(二)以股东协议为准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3号: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来说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但对股东之间来说,公司章程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股东可以通过其他合意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甚至否定公司章程的约定,故在股东之间应以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意为准。二审维持原判。


(三)适用内外有别原则


案号(2018)川01民初2056号: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的是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就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问题,文轩商业公司各股东先后形成了多份股东协议(包括决议)、章程及修正案。在前后股东协议的内容不一致、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产生冲突时,应依照处理公司纠纷中“内外有别”的原则,探究股东真实意思,适用反映股东真实合意的约定。


如上所述,笔者更倾向适用“内外有别”原则。针对公司内部关系时,以探究公司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而不论承载真实意思表示的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协议;而针对外部第三人时,在其主张交易前已经查阅备案章程的情况下,保护其对公司章程备案的信赖利益,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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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梦佳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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