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被反驳的辩论论证毫无意义

文摘   2024-09-02 17:30   浙江  
我始终认为一场有意义的辩论讨论必须要有明确的论证义务划定,这就要求辩手既要明确论证出什么,我的论点才成立;也要明确对方论证出什么,我的论点会不成立。很多讨论的无意义之处不在于对己方观点论证的缺失,而是认为对方的所有论证和反驳都是无效的。即无论对方论证出什么,我方都可以得证。这就将辩论从一项强交互运动降格成自说自话了。

具体来讲,辩论的论证思路首先应当是科学的,这里的科学不是指“正确”,而是指要符合科学的论证范式,即可以被“证伪”。科学就是你提出一个假说,然后告诉大家举出什么证据可以表明我的假说是对的,举出什么反证可以表明我的假说是错的。

比如我论证天鹅都是白色的,给出的证据是我观察到家门口动物园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虽然对方可以质疑到,那你只能证明你家门口动物园的天鹅是白色的,证明不了世界上的天鹅都是白色的。尽管它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不妨碍它的论证思路符合科学要求。因为他给出了明确的证伪条件,只要你举出一只天鹅不是白色的,就可以推翻他的结论。

而非科学的论证在于你无论举出什么证据,这个论证都可以自圆其说。比如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如果你说你喜欢母亲,讨厌父亲,他会说这就证明了你有“恋母情结”。如果你说我刚才是骗你的,其实喜欢的是父亲。那他可以说这叫反向“恋母情结”,你是在无意识中将对父亲的讨厌转换成了喜欢。所以有人批评他说,你的这套分析学说肯定不是错误的,但也肯定不是正确的,因为它根本不是科学,没有人可以验证它是对是错。如果一个理论宣称自己永远正确,能够解释一切,作为神学是可以的,作为科学那前面就必须加上一个“伪”字。

回到辩论论证当中,很多刚打辩论的选手或是打辩论太久的老辩手(尤其在裸辩中打自闭论),都容易犯忽视可证伪性的问题。以一道经典辩题为例:“一个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留下了理据皆服的遗书,我们应不应该阻止他的自杀行为”,我之前看过一位老辩手打反方,给出的论证是:“既然我作为旁观者认为他的遗书理据皆服,就说明我认可这种方式。事实上一个完全不能接受自杀行为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认可这封遗书理据皆服。我如果认可理据皆服,就说明我能够认可在特定条件下的自杀行为,并认为此时这个人处于我认可的条件下。综上,我不应该阻拦一个我认可的行为。”大家不妨思考下这套论有没有违背可证伪的原则,以及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拆解?

进一步说,现在很多辩题讨论陷入了爱奥尼亚学派似的困境,不在乎“是什么”,只在乎“为什么是”,希望借用语境或是己方论证的前置设定去消解掉所有不利证据的质疑。不少辩手嘲笑“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已经过时,却又经常扮演精神分析学式的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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