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刘杨:法哲学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

教育   2024-11-18 12:13   上海  

11月14日下午三点,上海政法学院刘杨教授做客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哲学系列讲座,在冯契学术成就陈列室作了题为“法哲学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华东师大哲学系应奇教授主持,来自哲学系、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师生聆听了本场讲座。

首先,刘教授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说的对立开始引入,认为二者虽然看似对立,但却共同支撑、维护着西方的正义、自由、民主与法治。因此有必要从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律是什么”来回应两大思想流派既对立又统一的内在机理是什么的问题。刘老师借助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的表达式,对两大法学派的基本命题进行考察。刘老师指出,自然法学派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恶法非法”,但是法律与社会事实之间并没有联系。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即“恶法亦法”。因此,两大思想学派的“恶法命题”成为分析二者关系的极佳的切入点。

在对恶法命题的讨论上,刘教授认为恶法命题是一个超形式逻辑的问题,从语句形式来看,虽然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是互为反对关系的命题,但是在主项的“恶法”和谓项的“法”是单数还是复数、联项“非”或“亦”是应然还是实然、“法”是单个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部分还是整个法律体系、“恶”的定义在什么意义上被使用等问题上都存在复杂性和解释的空间,这表明恶法命题的辨析不是一个形式逻辑的问题。刘教授指出,两大法学派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所欲实现的核心关切是为了维护、保持法律的两个品质:(1)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2)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但这两种诉求往往是冲突的。自然法学派通过恶法非法来提高法律门槛,确保法律在道德地位的正当性,然后以法律的道德正当性去说明法律的权威性,以此达到法律的可批判性和权威性。而法律实证主义不再依赖于道德正当性,把道德正当性排除在法律定义之外,从而更好地保持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并通过“强制性”来解读“权威性”概念。这样法律实证主义区分了法律的道德评价与效力评价,兼顾了法律体系的两个品质要求,而这是自然法学说的缺陷。

刘老师指出,法律实证主义清晰地认识到自然法学说的缺陷。第一,由道德正当性证明法律的权威性,会导致法律本身成为形式化的摆设、狐假虎威的装饰。第二,而恶法非法推导出的“法皆善法”实际上赋予了实在法最高的权威,导致法律可能取代道德成为人类行为的最终评价标准。第三,自然法学说的正当性始终是个难题,难以定义。刘老师认为,“道德—法律难题”具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两大法学派各有理论上的优缺点,恶法非法虽然显示出自然法学派的批判性革命性,但由此蕴含的“法是善法”也使其具有辩护性、保守性和权威性,同时恶法亦法虽然显示出分析法学的辩护性、保守性和权威性,但其中推导出的“部分法是恶法或善法”却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然后,刘教授指出,虽然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法学的恶法命题各自具有两面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打五十大板”。法律实证主义不同于传统自然法的观点意义在于它对后者的缺陷有充分的理论自觉,而传统自然法的根本缺陷也不在于恶法非法的命题是错的,而在于它对恶法非法命题的两面性缺少理论自觉。刘老师指出,通过对恶法命题的分析显示出法律与道德关系之间的这种探究还只是静态的法哲学理论,在这一理论中,道德表现为实定法的评价标准,恶法命题理解为对法的定义,从这个角度来看,恶法命题只关乎“立法”(法律)而不关于“守法”,以上分析显示出静态的法哲学是不完整的,因此从静态的立法环节的法哲学,向动态的守法环节的法哲学拓展,是法哲学理论深化的必然要求。

刘教授认为守法与道德的关系可以描述成守法义务的问题,守法作为有人的自由意志参与的行为,必然蕴含道德价值因素,因此,守法以义务概念来刻画守法行为是恰当的。在这里守法义务有肯定和否定的两种,守法义务肯定论与自然法理论相关联,或者说由后者蕴含;守法义务否定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相关联或者说又后者蕴含。从守法义务的肯定论来看,“同意理论”“公平游戏理论”“自然责任理论”的自然法支撑分别是“人应当信守承诺”“平等观念”“自然及正义概念”。伴随着对自然法理论的批评,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对守法义务提出了质疑、否定,而且属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传统的当代思想家(如罗尔斯)也抛弃了简单、绝对的守法义务肯定论,提出了“部分服从理论”。

然后,刘教授探究了守法义务理论复杂化的根源与意义。他认为,伴随着近代哲学形而上的“祛魅”,19世纪之后的西方思想出现了明显的实证主义转向,绝对的、形而上的、实质性的被相对的、行下的、形式的合法性取代。守法主义在这一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下逐渐复杂化,那些正当与不正当、正义与非正义、道德与不道德、善与恶等非此即彼的简单对立被相对的、程度的、量化的、精细化的概念所代替。这一理论的复杂化彰显了自然法理论的缺陷,有助于形成和说明民主法治体制正常的自我纠错机制和社会稳定机制,使其具有丰富的积极意义。

最后,刘老师系统的梳理了法哲学的理论结构及两大法学派的关系,认为从法哲学理论静态到动态的拓展,展示了一种理论学说的系统性、自洽性,避免了将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命题简单、直接、孤立的对立起来,从内在机理上说明了自然法学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与统一是如何可能的。

讲座提问环节,刘教授和在场师生就自然法理论与分析法学的保守性和革命性的参照对象、恶法命题的超形式逻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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