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假冒专利不可为,诚信经营是关键

文摘   2025-01-09 16:49   浙江  








专利产品是指适合民众使用的具有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实用产品,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部分商家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宣称销售“专利产品”来吸引消费者,但标注有“专利号”的商品就真的是专利产品吗?










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商品“私密可康抗菌液和瑞蓓兹抗菌液”,外包装标有“国家发明专利 专利号202011528283.9”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专利证书。


经核实,该项发明专利系某某(浙江)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2月22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截止案发,该申请状态为“驳回失效”,法律状态为“无效专利”,未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未被授予专利权。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22189.5元,处罚款12218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商家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是市场上常见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本案警示广大商家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依法依规申请知识产权,在专利有效期内合理使用与宣传,不能用假专利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合法经营。



来源丨执法指导科 倪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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